支付經濟補償
支付經濟補償是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勞動者依照勞動契約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契約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契約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契約的;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契約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4、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契約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契約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契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契約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6、依照勞動契約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