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職工周轉房入住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市級機關和全額保障事業單位職工周轉房入住的使用管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攀枝花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職工周轉房的功能
市職工周轉房是指產權屬於市政府所有,在政策和制度保障的前提下,特為市級機關和全額保障事業單位無住房職工提供的短期性居住的周轉住房。其目的是解決我市市級機關和全額保障事業單位新進無住房職工的住房困難,為他們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使他們安心工作,更好地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二條 入住對象條件
申請人入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市級機關和市級財政全額保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的正式職工。
(二)申請人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城區內均無住房(包括福利房、團購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和自建房等)。
第三條 分配辦法
(一)每套周轉房安排居住2人。
(二)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每3個月公布一次房源情況。若有空置房源,以公開搖號方式分配;若無空置房源,及時告知申請人所在單位。
(三)每次分房,以空置的房源為限。對符合申請條件的職工,通過公開搖號確定選房順序號。凡搖號入圍的申請人,應按照公布的選房時間和順序依次選房,房屋一經選定,不得更改。對於入圍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到場選房、簽訂契約或未選到合適房源的,視為自動放棄,所剩房源按照搖號順序依次遞補,以此類推,選完為止。
(四)公開搖號的各個環節由市紀委(監察局)、申請人代表全程參與,全程跟蹤監督。
(五)搖號結果在申請人所在單位公示。
(六)對民眾舉報申請人以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等手段騙取申請資格的,經查實即解除租賃契約,收回房屋,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對分配過程中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的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條 申請入住程式
(一)申請人填寫《攀枝花市職工周轉房入住申請審批表》,經用人單位審核同意後,攜帶本人身份、學歷等有效證件(原件及1份複印件),提交市委組織部(黨委系統的職工)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政府系統的職工)審定。
(二)申請人將市委組織部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定後的《攀枝花市職工周轉房入住申請審批表》送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通過公開搖號方式擬定公開分配住房計畫,並將分配結果向申請人所在單位公示。
(三)經公示無異議後,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向申請人所在單位下達《入住通知書》。
(四)申請人接到《入住通知書》後,攜帶本人免冠2寸藍底彩色近照2張和《入住通知書》,到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簽訂《租住契約》,辦理入住相關手續。
第五條 租金管理
(一)職工周轉房不以盈利為目的,所收租金全部用於職工周轉房的維護、維修。
(二)職工周轉房的房租按照市發改委核准的收費標準收取。
(三)職工周轉房租金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向入住人所在單位收取。事後,由各單位向各自入住職工收取代墊租金。入住職工周轉房後產生的水、電、氣、通訊、物管等費用,由入住人自行承擔。
(四)職工周轉房的租金收取後,按照收支兩條線的方式進行管理。不足支付房屋維護、維修部分的費用,由市級財政負擔。
第六條 退出條件
在租住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入住人租住並要求入住人在1個月內搬出職工周轉房:
(一)在本市城區內本人或配偶任意一方購買了住房(包括福利房、團購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和自建房等)的;
(二)調離原單位或辭職、辭退、自動離職的;
(三)轉租、轉借或改變住房用途的;
(四)承租人連續3個月不居住的(經組織批准的特殊原因除外);
(五)違反《租住契約》的;
(六)不遵守職工周轉房管理規定的;
(七)超過租賃期限不再續租的;
(八)出現不符合入住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退出程式
(一)入住人租住期滿的,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前2個月告知入住人及所在單位,辦理退租手續。
(二)入住人提前退租的,由入住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後,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辦理退租手續。
(三)入住人被責令停止租住的,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商入住人所在單位辦理退租手續。
第八條 服務管理
(一)職工周轉房的管理由市職工周轉房建設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小組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分管領導組成,負責制定政策、協調和解決職工周轉房建設、維護、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機關事務管
理局,負責處理職工周轉房租賃的受理、審核、分配和使用中的日常工作。
(三)職工周轉房的物業管理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通過公開方式委託具有三級以上資質的物業公司負責。物業公司必須嚴格按照物業契約履行服務,並接受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四)入住人及所在單位必須依法與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簽訂《租住契約》,嚴格履行《租住契約》的相關條款,服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的管理。
(五)職工周轉房只能居住經批准入住的人員,任何單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變更居住人員或增加居住人員。對於擅自變更、增加居住人員,或改變職工周轉房使用性質的,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有權立即收回住房,並對其中情節嚴重的按照《租住契約》相關條款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六)職工周轉房租住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超過3年後仍需續租的,由入住人所在單位提前2個月提出申請,報經市職工周轉房建設管理領導小組審核批准後方可租住,但續租時間不得超過1年。
第九條 本辦法由攀枝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