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促進全面創新改革驅動轉型發展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16〕10號),大力推進“四個加快建設”,不斷深化“四區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規範我市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的聘請管理工作,聚集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參與我市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是指根據全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需要,以市政府名義面向市外聘請的對全市科技、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提供巨觀決策諮詢,解決重大技術難題和管理難題的國內外專家。
第三條 凡與我市“四個加快建設”和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等密切相關的重要行業和領域均可聘請政府顧問或政府特聘專家。重點圍繞“四區驅動”發展戰略,突出服務創新驅動發展主線,結合全市重點優勢產業,為工業、服務業、現代特色農業、陽光康養等產業領域和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發展提供智力支撐。
第四條 聘請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本著“精幹、高效、實用”的原則,按照確定的範圍、條件和程式進行。嚴格控制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規模,注重工作實效。
第五條 政府顧問工作職責:
(一)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決策諮詢服務;
(二)對我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具有前瞻性和戰略性的意見、建議及對策措施;
(三)宣傳介紹我市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發展前景和投資環境,為我市招商引資和招才引智牽線搭橋;
(四)應邀到我市開展調查研究、專題研討、專題講座、決策諮詢等活動。
第六條 政府特聘專家工作職責:
(一)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技術指導和技術諮詢服務;
(二)對我市重點行業發展、重大項目建設的立項、論證、評估和實施進行技術指導;
(三)宣傳介紹我市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發展前景和投資環境,為我市招商引資和招才引智牽線搭橋;
(四)應邀到我市開展技術講座、技術培訓、技術指導和技術諮詢等活動。
第七條 聘請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開拓創新、科學求實精神;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具有較強的綜合研究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
(二)政府顧問選聘對象應在某一學科領域取得重大學術研究成果或國內外同行中具有相當知名度和影響力,能夠把握我市經濟、社會、科技領域發展重點和趨勢;
(三)政府特聘專家選聘對象應在其所從事的技術領域內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並取得相應的重大成果,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特別優秀的可適當放寬),身體健康。不具有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身份。公務員退休後,符合相關條件的,可聘為政府顧問或政府特聘專家。
第八條 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按以下程式進行聘請:
(一)申報。
市級政府部門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根據本系統、本行業(領域)發展和服務管理對象的實際需要,統一組織申報聘請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
申報政府顧問或政府特聘專家的部門、單位(以下簡稱申報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按照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的聘請條件,徵得本人同意後,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擬聘候選人(政府顧問擬聘候選人不超過3人、政府特聘專家擬聘候選人不超過5人),並提供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明、身份證複印件以及證明其學術技術成果的相關材料,填寫《攀枝花市聘請政府顧問(政府特聘專家)申報表》(詳見附屬檔案)。
(二)審核。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擬聘候選人進行資格初審,初審通過的人選由申報部門報市政府分管市領導審核同意後,確定擬聘人選。
(三)審批。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匯總各申報部門的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的擬聘人選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批准後,由市政府發文公布並頒發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顧問聘書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特聘專家聘書。
(四)簽約。
市政府委託申報部門與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簽訂工作協定,抄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工作協定包括工作目標任務、雙方權利義務、聘請時間、待遇等內容。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申報部門共同做好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管理服務工作。
(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1.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單位)開展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的聘請工作;
2.負責安排部署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的考核評價工作;
3.負責匯總整理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的工作信息,並及時進行報送;
4.負責建立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信息庫,協調同行業領域信息資源共享;
5.負責建立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定期座談會議制度,加強市政府與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之間的溝通交流。
(二)申報部門。
1.負責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2.負責組織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的考核評價工作;
3.負責組織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在我市開展調查研究、專題研討、決策諮詢和技術指導等活動;
4.負責建立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在我市從事相關工作的個人工作檔案;
5.負責及時整理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工作信息,並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十條 市財政給予政府顧問每人每年2萬元、政府特聘專家每人每年1萬元工作津貼補助。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為我市作出突出貢獻或解決重大技術難題需進行獎勵的,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和申報部門共同協商並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工作津貼補助由市財政局根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上報的年度使用計畫安排當年經費預算,並根據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的年度考核情況,將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的工作津貼補助撥付各申報部門。
第十二條 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的考核評價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部署,各申報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對聘請的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十三條 考核結果作為核撥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工作津貼補助的依據。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聘任期滿,申報部門應及時將聘期工作評估意見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評估意見作為續聘的依據。
第十四條 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實行聘期制,聘期為2年。聘任期滿,根據工作需要,經協商一致可以續聘,續聘程式與首次聘請程式相同。聘任期滿未續聘的,聘用關係自動解除,聘書自行作廢。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
(二)有損害我市利益、形象和聲譽行為的;
(三)因身體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擔政府顧問和政府特聘專家工作職責的;
(四)未履行工作職責或聘期內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顧問和特聘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攀辦發〔2010〕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