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我市的社會穩定,保證正常的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保護上訪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無理上訪人員的管理,維護信訪秩序,根據國務院 《信訪條例》、《遼寧省信訪條例》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的信訪活動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應依法、合理、有序,按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逐級上訪。
第四條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高度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熱情、耐 心妥善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各種問題。凡屬民眾正當合理要求,應按國家政策、法規及時解決,不得敷衍塞責,更不得將矛盾上交或激化矛盾,造成信訪秩序混亂,妨礙、影響社會正常生活和工作生產。
第五條 上訪人在信訪中有下列權利:
(一)對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意見、批評和建議;
(二)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
(三)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要求;
(四)依照法定程式向國家機關催促辦理要求答覆信訪事項。
第六條 上訪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衝擊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強占辦公室、接待室,妨礙工作人員辦公,擾亂正常工作和生產秩序;
(二)糾纏、毆打、辱罵、用語言、文字威脅領導或工作人員,騷擾個人住宅,干擾影響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衝擊、攪鬧會場,影響會議正常進行;
(四)攔截車輛。封橋堵路,封鎖國家各級辦公機關,妨礙公務;
(五)故意打砸破壞公私財物,肆意鬧事;
(六)造謠惑眾,串聯、組織、煽動他人聚眾鬧事,或散發誣告信、恐嚇信及其他形式的恐嚇行為;
(七)向外國人遞交上訪材料,製造涉外事端,損害我國威信;
(八)攜帶兇器、爆炸物、危險物品及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或過激行為,向組織或國家工作人員施加壓力,進行人身威脅;
(九)有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者。
第七條 有前條所列行為之一者,有關部門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由上訪人所在單位先對其進行勸告教育,勸告其遵守信訪紀律,上訪人無工作單位,由所在地街道居委會或鄉村負責,下崗、停薪留職等仍由原單位負責。
(二)對勸告教育不聽者,由公安機關視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警告、罰款或拘留,對屢教不改且符合勞動教養條件者 ,可由單位出具證明材料(包括事實和證實材料),交屬地公安機關按法定程式辦理勞動教養,在緊急情況下,可由公安機關授權信訪派出所處理,觸犯刑律者 ,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凡在中央、省召開重大會議、重大活動或節日期間尋釁鬧事,造成一定後果和影響的,被當地公安機關收審遣送並符合教養條件的,原則上接回後均按法定程式送至教養。
第九條 凡發生以重大集體上訪為由封橋堵路,衝擊國家機關,造成嚴懲後果和惡劣影響的,發案單位信訪和公安部門都要及時到位,疏導勸說,不聽勸告者,公安部門可強行架離,迅速恢復生產、生活秩序,對組織鬧事者要依法處理。
第十條 對行為人疑似有精神病的,應由單位負責,衛生、公安部門配合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確認為精神病患者的,應予以強制治療並責成監護人進行監護,無單位的由屬地政府負責。
第十一條 對於不認真做疏導工作,方法不當激化矛盾或支持縱容,將矛盾上交而造成個人或集體越級上訪,並有嚴重後果的單位,對不認真處理、推諉扯皮或久拖不決造成重訪、越級上訪並有嚴重後果的主管部門,應追究其直接責任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信訪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撫順市維護信訪工作秩序暫行規定》(1993年5月24日撫政發[1993]46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