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定期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填寫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建住宅項目的,應徵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現)售商品房,須取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現)售許可證和商品房單戶預(現)售許可證。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並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銷售商品房的經營活動和有關部門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堅持新區開發與舊區改造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和危舊房屋集中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有關的管理工作。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其流動資金不少於註冊資本的70%,註冊資本金不得抽逃。
第六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審查時,應聽取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辦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資質證書;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外埠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須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示資質證書。
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建設規模,應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不得超資質等級開發建設。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未參加年度審驗的,不得承擔新的開發項目;不符合原定資質條件的,予以降級或註銷資質證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出租、出借、出賣、轉讓資質證書。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立、合併、終止的,應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重新辦理資質證書或註銷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企業名稱的,應在變更後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定期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填寫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一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畫和城市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房地產開發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十二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列入撫順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一)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後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和安置要求;
(六)工程質量等級要求。
房地產開發企業須按要求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25%,流動資金占項目資本金的比例不得低於80%。
項目資本金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供電、供水、供暖、燃氣、排水和電信等配套工程,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和施工,不得實行行業壟斷。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竣工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一)符合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二)主體及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
(三)供電、供水、供暖、燃氣、排水、環衛和電信等配套工程達到使用條件;
(四)施工機具、材料、構件全部撤出,暫設工程、殘土垃圾全部清除,施工場地平整;
(五)按照審批的小區環境設計完成了綠化、硬化和各項建設;
(六)拆遷安置方案已經落實;
(七)住宅小區門牌已設定;
(八)物業管理方案已落實,並實行了前期管理。
因季節原因,綠化和硬化達不到設計要求的,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待下一年完成綠化、硬化後予以補驗。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承擔質量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契約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建住宅項目的,應徵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辦理有關手續。

房地產經營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現)售商品房,須取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現)售許可證和商品房單戶預(現)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現)售許可證和商品房單戶預(現)售許可證的,不得銷售商品房。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照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辦理預售登記,已取得商品房預(現)售許可證和商品房單戶預(現)售許可證。
現售商品房,除符合預售商品房條件外,須經竣工綜合驗收合格。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本條例第十九條(一)至(三)項的證明材料;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工程施工契約;
(四)預售商品房的分層平面圖;
(五)商品房預售方案及預售房號明細。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現售登記,除提供預售商品房的有關檔案外,須提交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明。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現)售商品房,須向購買人明示商品房預(現)售許可證和商品房單戶預(現)售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代理預(現)售商品房的,應向中介機構出具委託書,簽訂委託契約;中介機構應向購買人出示商品房預(現)售許可證和商品房單戶預(現)售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銷售商品房廣告必須真實可靠,並載明預(現)售許可證文號,公布商品房價格。
第二十三條 預(現)售商品房,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書面契約。契約應載明商品房的坐落地點、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等內容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預(現)售商品房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宅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在商品房銷售價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五條 預(現)售商品房按建築面積計價,也可按套內建築面積或按套計價。
商品房面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計算。
購買人對商品房面積有異議的,可向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申請覆核,對覆核仍有異議的,也可依照契約的約定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簽訂商品房預(現)售契約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質量保證書的內容,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商品房購買人應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商品房。
第二十七條 商品房在保修期內發生的屬於保修範圍內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履行保修義務。在保修期內因商品房質量給購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購買人應自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日內,辦理土地變更和房屋權屬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協助購買人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轉讓人和受讓人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契約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超資質等級開發建設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或塗改、出租、出借、出賣、轉讓資質證書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宅小區未經綜合驗收交付使用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辦理驗收手續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並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使用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現)售許可證和商品房單戶預(現)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收取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商品房預(現)售許可證和商品房單戶預(現)售許可證現售商品房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發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方可用於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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