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的時間
(2007年8月22日撫順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7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條例的正文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鐵路管理,發展地方鐵路事業,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統稱地方鐵路)的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和安全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地方鐵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方鐵路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地方鐵路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地方鐵路監督管理及協調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地方鐵路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應當按照資源共享、有償使用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充分利用鐵路線路、機車、車輛、通信等地方鐵路資源。
第五條 地方鐵路發展建設規劃應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地方鐵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地方鐵路發展建設規劃。
第六條 地方鐵路建設用地應當依照批准的範圍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第七條 地方鐵路建設需要使用國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國有荒山、荒地、灘涂上挖沙、採石、取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申請和批准手續後,在批准的內容和範圍內挖沙、採石、取土,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或者收取非法費用。
第八條 地方鐵路新建、改建、擴建、拆除以及與鐵路線路接軌等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省規定的鐵路基本建設程式與技術標準組織建設。
從事地方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實驗檢測等單位,應當取得相應專業資質,在資質等級範圍內從業,並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九條 地方鐵路管理機構負責對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開工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條 地方鐵路線路停止使用6個月以上的,產權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報地方鐵路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備案。
地方鐵路線路重新使用時,必須經地方鐵路管理機構組織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對線路技術狀態進行檢測,具備運用條件的,方可開通使用。
第十一條 地方鐵路線路產權單位不得擅自拆除相關共用鐵路線路及其設施、設備,確需拆除相關共用鐵路線路及其設施、設備的,產權單位應當在確定拆除的15日前報地方鐵路管理機構備案。
地方鐵路線路停止使用3年以上且未納入地方鐵路發展建設規劃的,鐵路線路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程式報有關部門批准後予以拆除,拆除後的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從事地方鐵路運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鐵路客貨運輸的站場、設施、設備及辦公場所;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工作能力的從業人員;
(三)符合國家、省和市關於生產、環保、消防、疾病預防、公共衛生、安全運輸的有關規定;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技術標準、檢驗檢測標準、檢測維修機具、工作規範及其收費標準;
(五)有健全的會計制度及經營核算辦法,能夠進行獨立核算。
第十三條 地方鐵路運輸、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專業技術及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地方鐵路行業特有技術工種從業人員應當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地方鐵路危險化學品貨物的託運人和承運人,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運營資質,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作業。
第十五條 地方鐵路運輸、運營企業或者受委託維修養護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省、市制定的維修養護標準和規範,對地方鐵路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
第十六條 地方鐵路運輸的貨物需要經由國家鐵路運輸的,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執行國家鐵路運輸計畫,按照運輸協定實施交接、運輸。
第十七條 具備共用條件的地方鐵路線路產權或者使用單位,在保證自身運輸的情況下,應當提供有償共用服務,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鐵路線路並簽訂共用協定。
共用服務應當遵循統籌、自願、有償、方便和因地、因線、因貨制宜的原則。
地方鐵路管理機構應當監督、協調專用線共用工作。
第十八條 地方鐵路道口的產權單位應當對其設施、設備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定,並按照維修養護標準進行維修養護。
有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按照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由受益單位負責看守,公共運輸的鐵路道口由產權單位負責看守。
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由產權單位負責組織力量進行監護管理。
第十九條 地方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地方鐵路產權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邊界設立標樁,並根據需要設定圍牆、柵欄等防護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地方鐵路產權或者使用單位,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標樁、圍牆、柵欄等防護設施。
第二十條 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徵得地方鐵路線路產權單位意見,到地方鐵路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一)設定道口或者人行過道;
(二)架設電力、通信線路;
(三)埋置電纜、管道設施;
(四)穿鑿通過地方鐵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工程;
(五)爆破施工、採礦、採石或者引火燒荒;
(六)設立生產或者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和倉庫。
第二十一條 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除必要的鐵路施工、作業、搶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損壞、移動鐵路運輸設施、設備,以及標樁、圍牆、柵欄等防護設施;
(二)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
(三)擺設攤點從事集市貿易;
(四)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五)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六)挖沙、取土、挖溝、殯葬、采空作業;
(七)排污、排水、傾倒垃圾、堆放懸掛物品;
(八)其他危害鐵路線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照國家、省規定的鐵路基本建設程式與技術標準組織建設,由地方鐵路管理機構責令地方鐵路建設單位停止工程施工,限期整改。
違反第二款規定,從事地方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實驗檢測等單位,未取得相應專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業的,由地方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導致發生責任事故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地方鐵路危險化學品貨物的託運人和承運人,不具備相應的運輸、運營資質和未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作業的,由地方鐵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導致發生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地方鐵路運輸、運營企業或者受委託維修養護單位,未依照國家、省、市制定的維修養護標準和規範,對地方鐵路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由地方鐵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實施修建工程的,由地方鐵路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施工並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強制拆除,對責任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處警告,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單位處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由地方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地方鐵路管理機構未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地方鐵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