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捐辦公益事業投資興辦實業鼓勵辦法

揭陽市人民政府通知

揭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揭陽市捐辦公益事業投資興辦實業鼓勵辦法》的通知
揭府〔2010〕7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揭陽市捐辦公益事業投資興辦實業鼓勵辦法》已經四屆20次市委常委、副市長聯席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揭陽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揭陽市捐辦公益事業投資興辦實業鼓勵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和激發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外國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捐資興辦公益事業、投資興辦實業,支援我市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熱情,促進我市兩個文明建設,根據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捐資興辦公益事業和投資興辦實業,支援我市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成績顯著的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外國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可根據捐贈人(投資者)的意願和捐資(投資)情況,按下列方式予以褒獎:
(一)捐資興建學校、醫院、福利院、大廈、工廠、街路、橋樑等公益事業,其項目在不損害國家和民族尊嚴、不帶封建迷信色彩或其他不健康內容的情況下,可根據捐贈人的意願命名;也可設立芳名亭或芳名榜, 鐫刻捐贈人芳名和捐資金額。
(二)捐贈人民幣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1000萬元以下者,由市人民政府發給榮譽證書並贈“玉質鑰匙”一支。
(三)捐贈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者,由市人民政府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定授予“揭陽市榮譽市民”稱號並頒發證書,贈“金質鑰匙”一支。
(四)本人獨資、合資(合資企業按所占股份比例計算,下同)在我市興辦企業,投資5000萬美元以上(含5000萬美元)者,由市人民政府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定授予“揭陽市榮譽市民”稱號並頒發證書,贈“金質鑰匙”一支。
(五)本人獨資、合資企業在我市連續3年平均年度納稅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萬元)者,由市人民政府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定授予“揭陽市榮譽市民”稱號並頒發證書,贈“金質鑰匙”一支。
(六)為我市的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和對外交往作出特殊貢獻的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外國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由市人民政府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定授予“揭陽市榮譽市民”稱號並頒發證書,贈“金質鑰匙”一支。
第三條 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外國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捐辦公益事業,支援我市建設,可按下列辦法給予優待:
(一)捐辦的學校、幼稚園、敬老院、醫院、街路、橋樑等公益事業,以及專門為公益事業提供經費而捐辦的工廠、企業等項目:
1.依照當地建設總體規劃,可自選造型,擇優設計,優先施工。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經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優先辦理上報徵用土地手續。
3.對捐贈項目的建設優先供水、供電和配套電信設施。
(二)捐辦項目建成需招工的,可根據捐贈人的意願和捐資情況,優先安排其符合招工條件的親屬就業。就業人員屬農村戶口的,公安部門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辦理城鎮入戶手續。
第四條 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外國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在市內兩地以上捐贈的,其捐贈款項可合併計算。捐贈實物的,按當時實際價格折算列入。
第五條 各地、各單位接受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外國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捐贈,必須在堅持自願原則的前提下,通力協作,積極支持,並努力把捐資項目辦好,使之收到良好的效益。
第六條 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外國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捐資興辦的公益事業、企業等項目應成立籌建委員會,負責與捐贈人聯繫,籌措基建事宜,審核預決算費用,監督施工,公布帳目並接受檢查。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協助落實計畫,審查造價,進行財務監督,確保工程質量,按時交付使用。項目落成後,可成立董事會或基金會,加強管理。
第七條 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外國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捐建的公益事業、企業等,均屬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八條 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外國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捐贈的優待事項,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審批辦法,優待事項屬市管理或捐贈項目屬市直單位的,送市外事僑務局審核後,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外國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捐資興辦公益事業的褒獎及對我市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褒獎事項,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單位申報,送市外事僑務局匯總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外國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在我市投資興辦實業總值5000萬美元以上(含5000萬美元)者的褒獎事項,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單位申報,送市外經貿局審核後,由市外事僑務局匯總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本人獨資、合資企業在我市連續3年平均年度納稅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萬元)的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外國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的褒獎事項,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單位申報,送市稅務部門審核後,由市外事僑務局匯總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0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揭陽市鼓勵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捐辦公益事業投資興辦實業支援家鄉建設辦法》(揭府〔2000〕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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