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簡介
充分調動教師教學和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廣泛發動海內外鄉親、社會各界人士和企事業單位關心支持玉湖鎮教育事業發展,打造教育強鎮。黃暢然先生親任玉湖教育促進會會長。組織機構
揭東縣玉湖鎮教育促進會第一屆理事會組成成員(根據《揭東縣玉湖鎮教育促進會章程》的有關規定而調整)
會 長:黃暢然
常務副會長:徐允賢
副 會 長:陳寶泉 鍾利賢
秘 書 長:陳寶泉(兼)
副 秘 書長:許錫亮
理事會成員:(按姓氏筆畫為序)
王錫烽 葉玉波 紀少標 朱湘英
許朝霞 許鄧鵬 許永德 張俊明
吳智標 林曉純 林廣興 鍾培祥
黃練瀛 黃少斌 黃如娟 黃少熙
黃啟輝 黃永嬌 黃育彬 蔡福南 譚小麗
理事會下設辦公室,由秘書長提名任命4名工作人員:
辦公室主任:許旭東
資 料 員:王育波
會 計:徐潮葵
出 納:黃妙亮
本會章程
揭東縣玉湖鎮教育促進會章程玉湖要發展,教育要振興!為了弘揚尊師重教的良好社會風尚,充分調動教師教學積極性,在玉湖鎮駐外企業家公會名譽會長、玉湖鎮慈善會會長黃暢然先生倡導下, 特設立揭東縣玉湖鎮教育促進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揭東縣玉湖鎮教育促進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熱心教育事業的海內外鄉親、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和有關團體自願組成;是服務本鎮教育事業的社團組織,具備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弘揚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和發動社會力量捐資興學,動員海內外各團體和個人捐資支持玉湖教育事業,為建設文化教育強鎮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揭東縣民政局和縣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是玉湖鎮人民政府。
第五條 本會設在揭東縣玉湖鎮教育組辦公樓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籌集資金:爭取和接受國內外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捐贈,其它合法收入,開展合法的社會募捐活動;
(二)管理資金:專門用於扶持玉湖鎮範圍內教育事業發展,專款專用,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背本會宗旨進行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使用資金:獎勵教育教學業績突出的教師。
(四)督促捐贈人和被捐贈人信守本章程各項規定,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七條 本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八條 理事資格: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師德高尚,教育教學業績突出的教師代表,社會各界對教育事業有突出貢獻的熱心人士。
第九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會成員約四分之一由業務主管單位和主要捐贈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四分之三通過直接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
(二) 本會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臨時理事會完成其歷史使命,需選舉產生第一屆理事會。
(三)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和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組成換屆選舉領導小組,組織籌備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四) 罷免、增選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五)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執行本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給的工作任務;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本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決策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本會辦公室人員聘任;
(七)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 決定本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需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能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需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會款的分立、合併。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 會 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
第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民事權利。
第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召集副會長召開會議,代行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條 秘書長由業務副會長擔任,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提議辦事機構人員的聘用、報酬,報理事會決定。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聘任3-5名工作人員,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的捐贈;
(二)國內外團體的捐贈;
(三)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舉辦合法社會募捐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四條 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用途時,本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五條 本會財產用於:
(一)獎勵教育教學業績突出的教師;
(二)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會款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條 本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二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本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協定,解除捐贈協定。
第二十九條 本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條 本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設立專戶專帳,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本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本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將年度收支決算情況及本年度接受捐助詳細情況在玉湖鎮有線台公布,並在次年初玉湖鎮駐外鄉親聯誼會上向大會報告。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投入學校的在建項目;
(二)投入學校急需購進的設備;
(三)投入獎教獎學金。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報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獎勵辦法
玉湖鎮教育促進會獎勵辦法(徵求意見稿)
玉湖鎮教育促進會的宗旨是“重教,獎教,促教”。根據《玉湖鎮教育促進會章程》,本會依照鎮績效考核領導小組報送的當年度教職工績效考核結果,每年9月10日教師節前夕兌現獎勵。本獎勵辦法共設定“積分獎”、“優秀獎”和“會長特別獎”。
一、積分獎
積分獎以當年度教職工績效考核個人積分為依據,分值以各個考核範圍(高中部,國中部、國小部)的獎金總額除以各個考核範圍的總積分計算,然後以分值乘以個人積分,得出個人所得獎金。
二、優秀獎
為激勵全鎮教職工奮力爭先、勇奪佳績,鎮教育促進會決定設定“優秀獎”。
1、評選標準
當年度全鎮教職工績效考核個人積分在同一考核範圍分列:高中部前十名,國中部前十五名,國小前二十名(末位均含並列名次)。
2、獎勵辦法
所有“優秀獎”獲得者的初始個人積分翻一番,得出其個人最終總積分,再乘以各自考核範圍的分值,得出其個人獎金總額。
三、會長特別獎
為激勵全鎮教職工“多出成果,出大成果”,鎮教育促進會決定設定“會長特別獎”。
1、評選標準
(1)、當年度高考及其他方面綜合成績對比上一年度保持穩步增長;
(2)、當年度全縣國中辦學綜合實力五項指標(中考報考率、中考平均分、高中階段升學率(上推一個年度)、特長生培養、校園文化建設成果)對比上一年度保持穩步增長;
(3)、當年度本校教職工績效考核原始總積分與全鎮國小教職工績效考核原始總積分之比(占有率),對比上一年度同一指標(增長率)保持穩步增長;
(4)、當年度全鎮國小校長績效考核總成績前三名;
(5)、當年度本校教職工績效考核原始總積分與全鎮國小教職工績效考核原始總積分之比(占有率),對比上一年度同一指標(增長率)全鎮前三名;
(6)、連續二年全鎮教職工績效考核個人總積分在同一考核範圍(高中、國中、國小)列第一名;
(7)、當年度全鎮教職工績效考核個人總積分在同一考核範圍(高中、國中、國小)列前三名;
(8)、連續二年全鎮教職工績效考核個人總積分在同一考核範圍(高中、國中、國小)優秀獎獲得者,當年度排名比上一年度上升三個名次以上;
(9)、上述各項涉及“上一年度”、“連續二年”等,以二O一二年度為起始。
2、入圍條件:
(1)、“會長特別獎”設定“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三個獎項。
(2)、“評選標準”(1)、(2)適用於國中校長(含玉湖中學高中部和國中部副校長),以全縣中學校長績效考核主要指標作為參照,當百分之八十以上主要指標對比上一年度保持穩步增長時,則為一等獎,當百分之六十以上不足百分之八十主要指標比上一年度保持穩步增長時,則為二等獎;當主要指標增長不足百分之六十時,則取消獎項。
(3)、“評選標準”(3)、(4)、(5)適用於全鎮國小校長,(3)、(4)兩項同時具備,則為一等獎,當具備(4)時,則為二等獎,具備(5)時,則為三等獎。
(4)、“評選標準”(6)、(7)、(8)適用於教師,當具備(6)時,為一等獎;具備(7)時,為二等獎;具備(8)時,為三等獎。
3、評選程式
(1)申報。由個人對照評選標準,如果符合入圍條件,則填寫“會長特別獎”申報表二份,以及相關證明材料,上報鎮教育促進會理事會。
(2)審議。鎮教育促進會理事會召開會議,對申報材料進行審議,並表決通過“會長特別獎”初選入圍的人選。
(3)公示。“會長特別獎”初選入圍的人選,由鎮教育促進會在網站及各中國小公示。
(4)審批。經公示沒有異議的“會長特別獎”人選,由鎮教育促進會理事會呈報會長審批,正式確認為當年度“會長特別獎”獲得者。
(5)當年度“會長特別獎”嚴格按照“評選標準”和“入圍條件”評選,絕不降低標準,寧缺勿濫,不打折扣。
四、教育組長和玉湖中學校長的考核
鎮教育組組長和玉湖中學校長不列入鎮教職工績效考核範圍,由鎮教育促進會會長綜合各方面情況,直接考核並決定是否給予獎勵,獎金總額不列入當年度鎮教育促進會的支出預算。
(1)、當年度全鎮中國小(幼稚園),無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師生違紀違法行為;
(2)、當年度全鎮高考及國中辦學綜合實力五項指標保持穩步增長;
(3)、當年度圓滿完成全鎮教育發展各項工作目標。
(4)、上述各項適用於教育組長;(1)、(2)相應指標適用於玉湖中學校長。
五、兌現獎金
1、當年度鎮教育促進會撥付給各個考核範圍(高中部、國中部、國小部)的積分獎獎金總額,由理事會召開會議表決通過,然後呈報會長審批。
2、當年度“會長特別獎”獲得者個人獎金數額由會長直接決定。
3、當年度各獎項獲得者以最高獎項為準,不可兼得。
玉湖鎮教育促進會
2012年9月8日
管理辦法
- 揭東縣玉湖教育發展基金會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揭東縣玉湖教育發展基金會的資金管理,保障資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揭東縣玉湖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資金來源
(一)國內外企事業單位;
(二)國內外團體的捐贈;
(三)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舉辦合法社會募捐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二、資金募集
(一)基金募集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執行;
(二)嚴格受贈和轉贈手續。受贈和轉贈工作,由本基金執行機構負責,受贈應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
(三)除接受捐贈人的自願捐贈外,還可以召開募捐大會等形式向社會進行募捐;
(四)對捐贈物資的募集與管理,由玉湖教育發展基金會辦公室管理,其所得為本基金所有。
三、教育基金接收程式
(一)資金到賬後,由本基金會向捐贈者出具合法收據,並按規定存入銀行專戶,專款專用;
(二)對具名的捐贈者,以捐贈時間先後為序,將其名單及捐款數額,及時向社會公布,並錄入《教育事業功德簿》,載入史冊;
(三)捐贈者對所捐贈款物的資助捐向有具體要求的,使用時尊重捐贈者的意願,並接受其監督;
(四)對出資特別巨大的捐贈者,由基金會授予榮譽稱號。
四、教育基金使用原則
(一)本基金會的資金由定向和不定向捐款組成,使用不定向的資金應通過申報、核實、審批程式實施;
(二)定向捐款由本基金會按捐贈人的意願實施。
五、資金使用範圍
(一)獎勵教育教學業績突出的教師;
(二)符合本基金 會 宗旨的其他支出。
六、資金使用申報審批程式
(一)對教師教學成果獎勵,分別由鎮教育組、玉湖中學提供成績、業績依據,提出獎勵方案,基金會辦公室指派三人核實,主管副理事長擬定獎勵方案,報理事長辦公會審核決定;
(二)對定向捐贈款物的使用,按程式申報,由捐贈人向理事長照會,按捐贈人意願使用,由主管副理事長審批。
七、資金管理
(一)基金會配備財務、會計等專職工作 人員,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賬務委託玉湖鎮會計委託代理中心管理,逐季向理事長報告收支情況,接受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年終向理事會報告全年收支情況;
(二)資金實行封閉式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和挪用;
(三)基金會應接受捐贈人對其捐贈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的查詢;
(四)基金會每年度應至少二次在玉湖有線台將本年度收支及捐款人姓名、捐款情況向社會公告,並於次年初在玉湖駐外鄉親聯誼會上向大會報告。
八、本基金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辦法 進行補充和修改。
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執行。
十、本辦 法經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後執行,解釋權屬於本基金理事會。
十一、具體獎勵辦法由教育部門另行制訂。
教育基金會辦公室地址: 玉湖鎮教育組辦公樓內
開 戶 銀 行: 揭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玉湖信用社
戶 名: 揭東縣玉湖鎮人民政府-教育基金
績效考核
玉湖鎮教職工績效考核獎分項目量化條款(高中部 2013修訂稿)
德項:
1、教師在當年度被評為縣局級、市級(縣府)、省級及以上先進人物的分別獎5、6、7分。
2、教師當年度被評為優秀班主任的獎8分。
3、德項總獎分15分。
能項:
1、教師參加優質課(含主題班會課)評比獲獎的獎4分,參加縣級及以上優質課(含主題班會課)評比獲獎的獎6分。
2、教師承擔縣公開課、研究課、示範課(含主題班會課)及講座等,每節(場)次獎6分。
3、教師的教育教學論文、教案、教學錄像等參加各級交流評比,獲鎮級獎勵的獎2分,縣級獎勵的獎4分,獲市級獎勵的獎6分,獲省級以上獎勵的獎8分。
4、教師的教學論文在《揭東教育》、《揭陽教育》、《廣東教育》發表的,每篇分別獎勵4、5、6分。
5、教師參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才藝比賽或其他專題競賽獲獎的,鎮級獎2分,縣級及以上獎4分。
6、教師參加縣級及以上非教育部門組織的並經鎮績效考核領導小組確認批准的各項競賽活動獲獎的,每項獎4分。
7、能項總獎分30分。
績項:
一、指導類獎勵
1、學生參加教育行政部門主辦,由縣以上統一評分,統一排名的學科競賽,根據學生獲獎情況每生獎勵直接科任老師:
市級一等獎20分,二等獎15分,三等獎10分;
縣級一等獎10分,二等獎8分,三等獎6分。
2、教師指導學生參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才藝比賽或其他專題競賽,獲縣獎勵的獎4分,獲市級及以上獎勵的獎6分。
3、教師指導學生參加縣級以上非教育部門組織的,並經鎮績效考核領導小組確認批准的各項競賽活動獲獎的,如徵文、省《第二課堂》或市《教育周刊》投稿獲發表,每項獎4分。
二、高一二獎勵
1、高二級參加市、縣統一安排的學年會考,成績優異者給予獎勵:
(1)、學科平均分達到全縣面上中學平均分數線的學科,獎勵該學科科任每人10分,每增加1分加獎1分。
(2)、考生單科成績進入全縣前100名、150名、200名的,分別獎給該生科任15分、10分、5分。
(3)、學生個人總分獲縣前200名,分別獎勵相關科任每人20分。
2、高二文科班的物理、化學、生物科任和高二理科班的政治、歷史、地理科任,以6月9日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依據:
(1)所教學生學科D級以上達到100%的,獎勵本學科科任6分。
(2)所教學生學科成績C級以上達到90%、85%、80%以上的,分別獎勵本學科科任8、7、6分。
3、高一級按中考成績,由學校劃定一定名次的人數作為任務數分配到各班,在第二學期期末考試排名中超任務數的獎勵相關科任2分*超任務數÷任教班數。(重點班與面上班分開劃定任務。)(如果高一第二學期末,縣局有組織統考,則參考高二獎勵辦法進行獎勵。)
三、高考獎勵
1、所教學生平均分達到全縣面上中學平均分數線的學科,獎勵該學科科任10分,每增加1分加獎1分。
2、上線考生平均分達到全縣上線考生平均分數線的學科,獎勵該學科科任每人10分,每增加1分加獎1分。
3、上第一批線每生獎勵相關科任每人20分,第二批:文科每生獎勵相關科任每人5分,理科每生獎勵相關科任每人3分;第三批A線每生獎勵相關科任每人1分。上線考生學科成績達不到本學科本校上線平均分的,獎勵折半。(高職類考生上線以上第三批A線看待。)
4、考生單科成績進入全縣前50名、100名、150名且能上本科線的,分別獎給該生科任15分、10分、5分,若該生只上三批線則上述獎勵折半;若該生不上線,取消本項獎勵。高職考生單科成績進入全市前1名、3名、5名的,分別獎給該生科任15分、10分、5分。
5、普高上線率達到縣平均上線率(面上中學)獎勵科任老師每人5分,每超1個百分點加獎1分不足一個百分點的捨去。
6、普高學生個人總分獲縣前150名,分別獎勵相關科任每人20分。
7、藝術、體育考生上線的,學校獎勵指定的術科輔導老師:每考上三批線1人,獎輔導老師5分,每考上本科線1人,獎輔導老師10分。若術科成績上線而文化科成績不上線時,獎勵折半。
四、總分計算
1、績項總獎分75分。
2、跨級、跨文理科科任,以高項的100%+低項的50%計分。
3、計算機、術科專任教師“績”項得分=相應年級科任平均分*70%。
4、教輔、後勤服務人員“績”項得分=高一、二年級科任平均分*50%。
玉湖鎮教職工績效考核獎分項目量化條款
(國中部·2011修訂稿)
德項:
1、教師在當年度被評為縣局級、市級(縣府)、省級及以上先進人物的,分別獎5、6、7分。
2、教師當年度被評為鎮優秀班主任的獎8分。
3、德項總獎分15分。
能項:
1、教師參加鎮優質課(含主題班會課)評比獲獎的獎4分,參加縣級及以上優質課(含主題班會課)評比獲獎的獎6分。
2、教師承擔鎮、縣公開課、研究課、示範課(含主題班會課)及講座等,每節(場)次鎮性獎4分,縣性獎6分。
3、教師的教育教學論文、教案、教學錄像等參加各級交流評比,獲鎮級獎勵的獎2分,縣級獎勵的獎4分,獲市級獎勵的獎6分,獲省級以上獎勵的獎8分。
4、教師的教育教學論文在《揭東教育》、《揭陽教育》、《廣東教育》發表的,每篇分別獎4、5、6分。
5、教師參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才藝比賽或其他專題競賽獲獎的,鎮級獎2分,縣級及以上獎4分。
6、教師參加縣級及以上非教育部門組織的,並經鎮績效考核領導小組確認批准的各項競賽活動獲獎的,如徵文、省《第二課堂》或市《教育周刊》投稿獲發表,每項獎2分。
7、能項總獎分30分。
績項:
1、學生參加鎮、縣學科競賽獲得排名獎勵的,以學生數計,鎮性每人次獎科任2分,縣性每人次獎科任4分。
2、教師指導學生參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才藝比賽或其他專題競賽,獲鎮獎勵的獎2分,獲縣獎勵的獎4分,獲市級及以上獎勵的獎6分。
3、教師指導學生參加縣級及以上非教育部門組織的,並經鎮績效考核領導小組確認批准的各項競賽活動獲獎的,如徵文、省《第二課堂》或市《教育周刊》投稿獲發表,每人次獎2分。
4、參加鎮性學科水平測試,以班級為單位,平均分達到鎮平均分的,獎該班科任教師(語文、數學、英語)8分,(物理、化學)6分,(政治、歷史、地理、生物)4分。
5、參加鎮性學科水平測試,以班級為單位,第一、二、三名為一等獎,第四、五、六名為二等獎,第七、八、九、十名為三等獎,按班級人數分三個等次進行獎勵:班級人數30人及以下的,一、二、三等獎分別獎該班(語文、數學、英語)科任10、8、6分,(物理、化學)科任8、6、4分,(政治、歷史、生物、地理)科任5、4、3分;班級人數31-50人的,一、二、三等獎分別獎該班(語文、數學、英語)科任12、10、8分(物理、化學)科任10、8、6分,(政治、歷史、生物、地理)科任6、5、4分;班級人數51人及以上的,一、二、三等獎分別獎該班(語文、數學、英語)科任14、12、10分(物理、化學)科任12、10、8分,(政治、歷史、生物、地理)科任7、6、5分。
6、中考獎。
(1)學生總分獲縣前五十名的,每生獎勵執教的(語文、數學、英語)科任6分,(物理、化學)科任5分,政治科任3分、(歷史、生物)科任2.5、地理科任2分、體育科任0.5分。
(2)學生總分達到縣重點線,每生獎勵執教的(語文、數學、英語)科任2.4分,(物理、化學)科任2分,政治科任1.2分,(歷史、生物)科任1分,地理科任0.8分,體育科任0.2分。
(3)以學校為單位,根據縣招生辦發布的中考信息,中考單科平均分達到縣平均分數線,獎勵該校單科所有科任教師10分,每超1分,加獎1分。
(4)以學校為單位,根據縣招生辦發布的中考信息,上重點線率達到縣平均上重點線率,獎勵各科任教師(中考計入總分的科目)每人2分,每超一個百分點加獎1分(不足一個百分點的捨去)。
7、績項總獎分75分。
鎮績效考核領導小組
2011年11月15日
玉湖鎮教職工績效考核獎分項目量化條款
(國小部·2011修訂稿)
德項:
1、教師在當年度被評為縣局級、市級(縣府)、省級及以上先進人物的,分別獎6、8、10分。
2、教師當年度被評為鎮優秀班主任的獎10分。
3、德項總獎分20分。
能項:
1、教師參加鎮優質課(含主題班會課)評比獲獎的獎5分,參加縣級及以上優質課(含主題班會課)評比獲獎的獎8分。
2、教師承擔鎮、縣公開課、研究課、示範課(含主題班會課)及講座等,每節(場)次鎮性獎5分,縣性獎8分。
3、教師的教育教學論文、教案、教學錄像等參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交流評比,獲鎮級獎勵的獎3分,縣級獎勵的獎5分,獲市級獎勵的獎8分,獲省級以上獎勵的獎10分。
4、教師的教育教學論文在《揭東教育》、《揭陽教育》、《廣東教育》發表的,每篇分別獎6、7、8分。
5、教師參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才藝比賽或其他專題競賽獲獎的,鎮級獎3分,縣級及以上獎6分。
6、教師參加縣級及以上非教育部門組織的,並經鎮績效考核領導小組確認批准的各項競賽活動獲獎的,如徵文、省《第二課堂》或市《教育周刊》投稿獲發表,每項獎2分。
7、能項總獎分40分。
績項:
1、學生參加鎮、縣學科競賽獲得排名獎勵的,以學生數計,鎮性每人次獎科任2分,縣性每人次獎科任4分。
2、教師指導學生參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才藝比賽或其他專題競賽,獲鎮獎勵的獎2分,獲縣獎勵的獎4分,獲市級及以上獎勵的獎6分。
3、教師指導學生參加縣級及以上非教育部門組織的,並經鎮績效考核領導小組確認批准的各項競賽活動獲獎的,如徵文、省《第二課堂》或市《教育周刊》投稿獲發表,每人次獎2分。
4、參加鎮性學科水平測試,以班級為單位,平均分達到鎮平均分的,獎該班科任教師10分。
5、參加鎮性學科水平測試,以班級為單位,第一至四名為一等獎,第五至八名為二等獎,第九至十二名為三等獎,按班級學生數分三個等次進行獎勵:班級人數20人及以下的,一、二、三等獎分別獎該班科任12、8、4分;班級人數21-40人的,一、二、三等獎分別獎該班科任16、12、8分;班級人數41人及以上的,一、二、三等獎分別獎該班科任20、16、12分。
6、績項總獎分60分。
鎮績效考核領導小組
201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