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揚州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揚府發[2006]27號)和《揚州市勞動保障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揚勞社[2006]49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保障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指對本局所屬賦有行政執法職能的科室、單位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評議考核。
第三條 局設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勞動保障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由局紀檢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局辦公室、法制監察科共同具體負責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監督工作。
第四條 局主要負責人是勞動保障行政執法的第一責任人,對執法目標的完成負全面責任;局分管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執法目標的完成負主管責任;科室及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涉及本科室和單位執法目標的完成負直接責任;行政執法人員根據執法崗位,對有關具體執法目標的完成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 本局將行政執法目標的完成情況納入年度工作目標和行政效能評估,進行評議考核。
第二章 行政執法評議
第六條 行政執法評議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以及社會各界對本局實施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所進行的評價。
第七條 行政執法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勞動保障行政執法的組織領導情況;
(二)勞動保障法制宣傳教育情況;
(三)制定勞動保障行政執法配套制度情況;
(四)勞動保障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五)實施勞動保障行政行為情況;
(六)勞動保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情況;
(七)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工作情況;
(八)行政執法的其他工作情況。
第八條 評議考核分為內部評議和外部評議。內部評議為執法科室單位每半年組織一次考評自評,考評工作組可組織互評。外部評議可以採取問卷調查表、測評表、互評表等方式,也可通過發放執法評議卡,行政執法意見反饋,設立執法評議電話,開闢網上評議,聘請監督評議員等形式,分別通過行政管理相對人、有關組織、社會各界人士或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測評本局勞動保障的執法情況。
第三章 行政執法考核
第九條 行政執法考核是指本局對被考核科室單位實施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所進行的考查核定。
第十條 本局將局機關的行政執法目標逐項分解落實到所屬科室單位及有關人員,確定對所屬科室單位及其執法人員的考核目標和標準。
第十一條 本局於每年年初確定本年度下屬科室單位行政執法年度重點目標,並於每年年底組織對下屬科室單位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年度重點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
第十二條 本局對下屬科室單位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檢查活動,及時了解和掌握下屬科室單位完成行政執法目標進展情況。
第十三條 檢查、考核的具體方法:
(一)聽取行政執法工作情況的匯報;
(二)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素質測試;
(三)檢查或者抽查有關檔案、資料及行政執法檔案;
(四)受理行政執法情況投訴;
(五)組織執法專案調查;
(六)對照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結果;
(七)上級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條 對考核的結果,按規定記分辦法進行逐項記分,按分值高低分別量化下屬科室單位執法目標完成情況。
第四章 獎懲
第十五條 本局每年公布對下屬科室單位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結果,並按規定予以獎懲。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情況作為評價科室單位的全面工作以及有關責任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政績的一項重要依據。
對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的科室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由本局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在行政執法中表現突出或者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評定為依法行政先進個人。
第十七條 對行政執法工作不力或者發生嚴重違法行政案件的,由本局通報批評,並可視情節輕重,對負有主要責任和有關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列入局機關目標管理、作風建設考評範圍,凡未達標的科室單位,取消本年度的評優資格;連續兩年未達標的,按規定程式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誡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