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發牌準則,申請持牌銀行牌照的海外註冊銀行須符合下述要求: ①註冊所在國家的監管當局,已制訂或正積極制訂相關措施,以達到巴塞爾委員會在國際銀行監管的最低標準; ②註冊所在國家監管當局已同意有關銀行在香港設立分行;③減去對銷項目的資產總額 (按申請人所屬銀行集團資產總額計算) 應在160億美元以上; ④可為香港銀行提供合理的互惠條件。
申請持牌銀行牌照的本地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須符合下述要求: ①是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並擁有1. 5億港元以上的實收股本; ②公司股本大部分為港資實益擁有,或金融管理局確認為該公司與香港關係密切; ③公司為獨立的、公眾的認可的香港持牌銀行的附屬或聯號公司,並在行政方面具備獨立的管理架構;④公司已取得認可資格在10年以上; ⑤持有公眾存款 (不包括銀行、其他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或有關連的存款人的存款) 在30億港元以上,而資產總額(減去對銷項目) 不得少於40億港元。持牌銀行在香港認可機構中占據主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