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應證
1.用於防治器官移植的排異反應。
2.用於治療激素耐受及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
3.也可用於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
臨床套用
靜脈滴註:①預防臟器移植的排異反應:腎臟、肝臟、胰腺移植後,一日1.25~2.5mg/kg,共1~3周,心臟移植後3~10日。終止用藥時,無需逐漸減量。②治療臟器移植的排異反應:一日2.5~5mg/kg,直至臨床症狀消失及生物學指標改善。③治療激素耐受及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一日2~5mg/kg,共5日。4.再生障礙性貧血:一日2.5~5mg/kg,連用5日。
不良反應
以下數據來源於兔抗胸腺細胞球蛋白:
1.全身反應:寒戰、發熱、心跳過速、嘔吐及呼吸困難。
2.局部反應:有用藥局部疼痛及末梢血栓性靜脈炎的報導。
3.罕見遲發性過敏反應,如初次使用後7~15日,可能發生血清病(發熱、瘙癢、皮疹伴有關節痛)。極罕見速發嚴重過敏反應。
4.有用藥後發生與所產生的抗體有關的不良反應的報導,包括交叉反應導致的中性粒細胞及血小板降低,可發生於用藥的前2日或治療結束後。
用藥禁忌
對本藥過敏者或過敏體質者、有急性感染者禁用。
說明:上述內容僅作為介紹,藥物使用必須經正規醫院在醫生指導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