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清代法律規定,凡投遞、張貼隱匿自己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即使所告完全屬實,也從重處以絞監候,凡看到這種匿名文書之人, 如果接受而且為其立案審理者,則處杖一百。 如發現有人投遞、張貼匿名文書時,能夠連人與匿名文書一起捉獲解官者,官府賞銀十兩。

刑律名。又稱“投書”。指投送匿名書信揭發控告他人的犯罪行為,也包括匿名張貼、散布揭發他人隱私的傳單以及冒用他人姓名和僱人向官府投送告言人罪的匿名文書。秦漢以來歷代君主都反對和禁止使用匿名文書控告,而且採取一系列措施加以防止,並對匿名者科以重罰,在明清法律中對此處罰尤為嚴厲。清代法律規定,凡投遞、張貼隱匿自己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即使所告完全屬實,也從重處以絞監候,凡看到這種匿名文書之人, 應立即燒毀, 否則處以杖八十。官府接到匿名文書不準受理,而應將投遞之人拿送刑部,照例治罪; 如果接受而且為其立案審理者,則處杖一百。同時還規定, 被告言者, 雖有指實,亦不坐。如發現有人投遞、張貼匿名文書時,能夠連人與匿名文書一起捉獲解官者,官府賞銀十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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