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談判的雙方義務
1.轉讓方的主要義務
(1)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
(2)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目標;
(3)轉讓方負有承擔違約責任的義務;
(4)按照約定向受讓方提供的技術資料。
2.受讓方的主要義務
(1)應當按照約定承擔保密義務;
(2)受讓方負有承擔違約責任的義務;
(3)受讓方負有向轉讓支付使用費的義務。
技術轉讓談判的內容與範圍
轉讓技術的內容和範圍是技術轉讓談判的中心內容,該條款主要是規定許可方把何種技術轉讓給被許可方使用,被許可方對該項技術的使用權、製造權和銷售權所享有的權利範圍等。
1.明確轉讓技術契約產品的型號、規格、性能
這是對轉讓技術的具體內容、技術參數、質量指標的要求。所謂契約產品就是利用引進技術後,將使其達到生產技術水平的產品,就是利用轉讓技術設計製造出來的符合契約規定的轉讓技術水平的產品,具有使轉讓技術的內容價值具體化,使人們明白無誤地看到技術的客觀存在和經濟效益。它是今後考核驗收的依據。
確定契約產品的型號、規格、性能主要取決於市場對該產品的需求。市場需求既關係到引進技術項目的成立,又決定著該項目的生存。因此,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市場需求進行預測,看契約產品具有多大的競爭能力,能獲取多大的市場份額。
2.對轉讓技術本身的選定,要考慮技術的先進性、適用性和可靠性
所謂先進性是指從引進技術的發展水平來看,雖不一定是尖端的,但對技術引進方來說,應該是第一流的,高水平的,有利於縮短本國與世界先進水平的差距。所謂適用性就是引進的技術要適合國情,要與本國的消化吸收能力、資源狀況、設施配套能力、現有技術體系等相適應。所謂可靠性,是指引進的技術是經過生產驗證的,具有可靠的成效,可以直接套用於生產實踐。
3.轉讓專利技術要注意的問題
轉讓專利技術使用權(引進專利技術)時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①注意專利技術的地域性
專利技術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任何專利法都是國內法,迄今並不存在國際性的超國家的專利法,因此專利的保護是有地域性的。我國已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因此,準備引進技術應該是已在我國專利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經批准,或雖未在我國登記和批准,但套用此項技術生產的產品要向一些國家出口,而在其中一些國家,專利權所有人享有專利,才有必要購買此專利。
②注意專利技術的時效
專利權具有時間性,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所有人既可以自行使用,也可以出售轉讓給別人使用從而取得利益和報酬。過了法定有效期其技術內容從專有領域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實施利用,所以期滿或即將期滿的專利是不值錢的。
③分清專利與非專利的範圍
受保護的專利技術是有一定範圍的,所以應該了解許可人是在何時、何地(國家)取得該項專利權的;以及該項專利的編號、保護範圍和有效期等。然後,查詢公開發表的專利文獻上的技術資料,查明是否屬於申請登記並經批准的專利技術
4.確定許可方授權的範圍
授權範圍是指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使用權的種類、範圍和性質等。
①許可使用權的種類:包括技術的使用權、產品的製造權、產品的銷售權。應明確確定許可使用上述哪幾種權利。
②許可地域:包括使用和製造的地域範圍和銷售的地域範圍。
③使用權的性質是指許可證的種類的性質。如前所述,許可證的種類按其性質不同可以分為:普通許可證、排他許可證、獨占許可證、分許可證、交叉許可證。應明確確定採取哪種性質的許可證。
就轉讓技術的價格而論,普通許可證比較便宜,排他許可證比較昂貴,獨占許可證就更貴一些。選擇技術專利實施許可證種類時主要考慮許可地區的市場性質、容量和專利技術所具有的技術特點。
容量不大的市場和使用不廣的專利技術,以排他許可比較合適;反之,具有固定的大量需求的相應產品的專利技術,即使用時存在著幾個受方,也不會妨礙產品的銷售,所以不一定要排他許可,可選擇普通許可。在市場競爭非常激烈的情況下,為了排除競爭,則可選擇排他許可證甚至獨占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