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文化藝術、文物、新聞出版、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起草和擬定全市文化藝術、新聞出版體育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擬定全市文化、博物館、新聞出版和體育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和體育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三)指導、管理全市文化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全市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四)指導全市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五)擬定全市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和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和體育產業發展。
(六)擬定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七)指導、管理全市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博物館、文化館、創作室、農村文化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承擔全市考古管理工作職責。
(八)擬定全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九)負責全市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審核工作,負責對網路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
(十)負責全市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相關審核、申報、監管工作;指導協調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研究、宣傳等業務工作;承擔管理文物市場和文物行政執法工作職責。
(十一)監管出版活動,組織查處嚴重違規出版物和重大違法違規出版活動,負責出版物內容監管,加強印刷行業監管。
(十二)負責對文化新聞出版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
(十三)擬訂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的大案要案。
(十四)協調全市區域性體育發展,負責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
(十五)統籌規劃全市民眾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十六)統籌規劃全市競技體育發展;研究和平衡體育運動項目設定與重點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指導運動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
(十七) 統籌規劃全市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