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旗國家公務員和幹部統計工作及全旗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幹部、工人檔案管理。
(三)綜合管理全旗國家公務員隊伍,擬定貫徹公務員管理的各項規定、辦法,指導全旗實施公務員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旗政府授權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理承辦的政府部門以及所屬事業單位幹部的考核、任免、審批備案工作;負責指導全旗事業單位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承辦旗政府機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非領導職務設定的管理和審批工作。
(五)綜合管理全旗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制定培養、引進、使用人才有關政策,負責推薦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報工作,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安置工作。
(六)負責指導全旗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改革和初審申報工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責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核制度。
(七)負責全旗人才資源開發工作,擬定人才流動政策,指導和規範人才市場;根據國家、自治區、興安盟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制定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及工勤人員流動調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八)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實施工資基金管理和艱苦崗位津貼制度;負責勞動能力鑑定審核工作;負責全旗機關、事業單位知識分子補貼審批工作和邊疆補貼審批工作;負責承辦全旗機關企事業單位離休審核上報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工作。
(九)負責旗政府各工作部門有關獎懲和申訴控告工作。
(十)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措施,制定安置和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一)負責對政府工作部門和蘇木鄉鎮的人事勞動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負責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宣傳、科研和信息工作、網路建設。
(十二)根據國家、自治區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代表旗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制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制度。
(十三)按照自治區制定的促進城鄉就業的政策和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訂職業介紹機構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制訂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勞組織實施。
(十四)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培訓、鑑定,職業證書的管理與核發,推行勞動預備制度;貫徹國家、自治區、興安盟職業技術培訓、鑑定政策並組織實施;制訂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下崗職工、失業人中再就業培訓指導,負責社會力量辦學機構的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工作。
(十五)貫徹國家、自治區、興安盟關於勞動關係調整的規則,負責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管理,勞動爭議和勞動仲裁工作。擬定國有企業工效掛鈎及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工資集體協商協定審查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六)根據國家、自治區、興安盟的有關政策,制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實施辦法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按有關規定的標準組織實施對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的鑑定;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藥店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七)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興安盟關於社會保險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法規和辦法;對社會保險基本管理實施行政監督。
(十八)承辦旗政府、盟人事局、盟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內設7個股。
(一)秘書股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檔案的起草、列印、收發、傳閱、立卷歸檔及職工福利、安全保衛等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幹部職工的學習培訓、會議籌備和組織、公文審核、政務信息報、信訪接待、服務承諾制度建設等工作。
(二)財務審計股
主要負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的監督審計工作。做好財務計畫和統計以及與有關財務方面的工作。
(三)工資股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興安盟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津貼、離休、退休、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及死亡人員等待遇政策;管理全旗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研究制定全旗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巨觀調控措施;負責編制全旗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承辦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參保人員退休審批工作;核定全旗大專畢業生、新錄用人員的定級待遇和機關、事業單位調動人員、受獎勵和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負責全旗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負責全旗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及工資統計、分析工作。
(四〉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股
綜合管理國家公務員隊伍,負責全旗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職務升降、職務任免、輪崗、競爭上崗、迴避、紀律、獎懲、申斥控告、辭職辭退等工作的實施;指導全旗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並予以監督、檢查;負責協調、審核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旗政府授權管理、承辦的旗直機關、各蘇木鄉鎮機關、事業單位環節幹部的考核、任免、審批備案工作;負責履行旗政府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政府機關非領導職務的設定審批工作;負責全旗公務員、幹部統計工作和幹部、工人的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旗行政、事業單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編制全旗軍轉幹部安置計畫和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聘用、考核、任免、獎懲、辭職辭退等項工作,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綜合管理全旗專業人員隊伍,研究制定培養、引進、使用專業技術人才的政策;負責全旗人才資源開發、鄉土人才開發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及深入生產一線做出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的選拔推薦工作;負責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自治區“ 321人才工程”和盟“ 551人才工程”及我旗“213人才工程”選拔推薦工作;擬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計畫及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和初審申報工作;負責承辦全旗機關、企事業單位知識分子補貼審批工作;負責全旗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設定管理工作,完善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報名和專業技術人員統計及檔案管理工作。
(六)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力管理股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負責承辦全旗(包括條管單位)勞動爭議工作及勞動契約鑑證、集體契約審核工作。負責有關勞動爭議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信件、按時填報勞動爭議處理情況統計表。貫徹國家、自治區和興安盟關於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做好工人管理工作,負責工人旗內外調動,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技術等級培訓、鑑定和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工作。指導定點培訓單位及事業力量機構職業技術培訓鑑定工作。負責全旗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的組織建設,管理會旗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勞動工資統計工作。
(七)勞動監察股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執行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依法行使社會保障監督監察權;指導和監督全旗社會保障監督監察工作;依法行使國家勞動監督檢查權,制定勞動監督檢查工作規範;指導和監督全旗勞動監督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全旗勞動監督檢查工作。處理勞動違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