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l.經國務院批准,為鼓勵我駐外館員在任期內自主購車,保障我駐外使領館正常公務活動,海關總署於2005年6月就《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離任回國所攜自用車輛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發布公告。
2.根據《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離任回國所攜帶自用車輛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館員在第一至第二個任期內,且累計任職時間2年以上(含2年,下同),可進境l輛小轎車(含越野車,下同);自第三個任期開始,每個標準任期(4年)任滿離任可進境1輛小轎車。
通關手續
l.根據《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離任回國所攜帶自用車輛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館員應於本人入境後6個月內向其國內居住地的直屬海關或者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交驗下列單證:
(l)護照、居民身份證;
(2)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駐外使領館人員身份證明;
(3)國內外派主管部門出具的“我國駐外使領館人員離任回國證明書”;
(4)提(運)單、購車發票、裝箱單等相關單證;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
提交書面申請的同時,館員還應該通過登錄中國電子口岸預錄入系統向主管海關傳送相關電子數據信息。
2.主管海關自接受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准。
3.經批准進境的機動車輛,應當自進境地海關放行車輛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海關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依法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小型汽車號牌。
4.對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離任回國館員,攜帶的1輛進境機動車輛,免徵進口關稅,但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照章徵收:
(1)在國外累計任職時間滿2年,但不超過兩個標準任期的;
(2)從第三個標準任期開始,每一標準任期任滿離任的。
5.進境機動車輛的折舊。海關以購車發票價格(駐在國外交人員免稅價格)為基礎,對進境車輛的價格從車輛購買之日起至進境之日止,按年折舊。不足1年但超過6個月的,按1年折算;不超過6個月的不予折算。但折舊後的價格最低不能低於新車價值的40%。具體折舊率如下:
(1)非洲地區按每年15%計算;
(2)其他國家或地區按每年12. 5%計算。
監管手續
l.館員離任回國進境的免稅自用車輛屬於海關監管車輛,監管期限為自海關放行之日起6年。
在監管期限內,館員進境的海關監管車輛不得擅自轉讓、出售或者進行其他處置。如館員需轉讓、出售或者處置其進境的海關監管車輛,應報經主管海關批准,並持本人身份證和機動車行駛證等相關單證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主管海關審核並對有關車輛依法補徵稅款後,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以下簡稱解除監管證明書),館員憑此依法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2.館員進境自用車輛的海關監管期限屆滿的,應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公/自用車輛解除監管申請表”、本人身份證件和機動車行駛證向主管海關提出解除監管的申請。主管海關核准後,開具解除監管證明書,館員憑此依法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