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導遊人員勞動報酬及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獎金由用人單位根據經濟效益和導遊人員工作實績與導遊人員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應以完成一定的帶團任務為期限與社會導遊人員簽訂勞務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用人單位不與聘用的導遊人員簽訂勞動契約或勞務協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勞動契約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導遊隊伍建設,規範導遊活動,提高導遊從業人員素質,維護旅遊經營者、導遊人員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樹立成都旅遊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成都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導遊證的導遊人員。
用人單位指各旅行社、各旅遊景區(點)、導遊管理服務機構。
導遊人員包括專職導遊人員和社會導遊人員。專職導遊人員指由用人單位長期(一年以上)聘用的人員;社會導遊人員指取得導遊人員資格,並辦理了導遊證,利用業餘時間從事導遊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專職導遊人員勞動報酬及社會保險
勞動報酬由月基本工資、帶團補貼、獎金三部分組成。
月基本工資由用人單位按導遊人員等級、責任大小、工作實績及勞動力市場供求價格進行確定,但不得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 帶團補貼由用人單位與導遊人員.協商確定。
獎金由用人單位根據經濟效益和導遊人員工作實績與導遊人員協商確定。
導遊人員完成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任務後,用人單位應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核發導遊人員的工資、帶團補貼和獎金。
用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為導遊人員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除此之外,用人單位還應為導遊人員辦理從事導遊活動時的旅游意外保險。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
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導遊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建立勞動關係。

第五條

社會導遊人員勞動報酬及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應以完成一定的帶團任務為期限與社會導遊人員簽訂勞務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社會導遊人員勞動報酬由帶團補貼和獎金二部分組成, 由用人單位根據該社會導遊人員受聘從事導遊活動的時限和完成的帶團任務與社會導遊人員進行商定,並在勞務協定中加以明確。
用人單位可根據社會導遊人員的要求,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社會導遊人員從事導遊活動時,用人單位還應為其辦理旅遊意外保險。

第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導遊人員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導遊人員簽訂的勞動契約或勞務協定的花名冊,需報本級旅遊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其它相關資料由用人單位存檔,以便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不與聘用的導遊人員簽訂勞動契約或勞務協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勞動契約 (勞務協定)的約定,拖欠或不給受聘導遊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及其它福利,不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和旅遊意外保險,由旅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旅遊局、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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