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成人社發〔2013〕232號
各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級有關單位:
現將《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辦法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2月16日
實施細則
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順利實施,根據《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參保範圍的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應在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參保業務,繳納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併繳納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由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代扣繳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基本醫療保險銀行代扣賬戶按月統一徵收。
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應繳納的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足額存入基本醫療保險的銀行代扣賬戶。
第三條 《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以統賬結合方式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應在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參保手續,繳納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
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併繳納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應按規定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銀行按月代扣繳納協定,通過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
第四條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參保人員,可自願到相應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參保業務,繳納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
(一)以住院統籌方式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由個人憑身份證(戶口簿)和社會保險卡到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二)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由個人憑身份證(戶口簿)和社會保險卡(醫療證)到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三)未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但在《辦法》實施前按規定參加《成都市住院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三》(成辦發〔2005〕123號)且連續不間斷繳費或者一次性繳納若干年費用的人員,在原保險有效期滿後3個月內,由個人憑身份證(戶口簿)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超過3個月不再納入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的參保範圍。
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新生兒和大學生,應在每年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同時繳納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待遇有效期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有效期一致。
第五條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參保職工,在4個月內按照統賬結合方式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的同時應當接續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關係。
第六條 用人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欠繳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的,單位參保人員、僱工和個人暫停享受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待遇。欠費4個月以內補足的,連續享受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待遇,欠費超過4個月的視為中斷。
個體參保人員的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欠費超過4個月視為中斷,欠費期間的保險費不能補繳。
第七條 按照《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參保的個體人員在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待遇有效期內按照《辦法》規定予以報銷。
第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由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結算關係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個人墊支的醫療費用由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參保關係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第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結算的醫療費用。
第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月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結算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用。
第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結算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用時,須提供《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用申報匯總表》和《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用支付結算表》。
第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在本市的參保人員因特殊原因未在定點醫療機構辦理結算的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用,應在出院後(審核期滿後)3個月內,特殊情況不超過12個月,持下列資料到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關係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一)財政、稅務部門製作或監製的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票據;
(二)患者或家屬簽字認可的費用清單、中藥複式處方以及相關檢查報告;
(三)住院期間的病歷首頁、入院記錄複印件;
(四)出院病情證明或死亡證明;
(五)社會保險卡;
(六)參保人員和代理人身份證;
(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的儲蓄賬號;
(八)《門診特殊疾病申請表》(已辦理了門診特殊疾病的參保人員須提供);
(九)《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申請表》(已辦理了家庭病床的參保人員須提供)。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已在定點醫療機構辦理結算的,個人除提供上述資料的複印件外還須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結算表》。
第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未在本市的參保人員報銷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用,應在出院後3個月內,特殊情況不超過12個月,持下列資料到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關係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一)財政、稅務部門製作或監製的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票據複印件;
(二)患者或者家屬簽字認可的費用清單、中藥複式處方以及相關檢查報告複印件;
(三)住院期間的病歷首頁、入院記錄複印件;
(四)出院病情證明或死亡證明複印件;
(五)參保人和代理人身份證;
(六)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的儲蓄賬號;
(七)參保關係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結算表》(須加蓋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公章)或相關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證明(須加蓋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公章)。
第十四條 一個自然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支付已達到最高支付限額之後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全額墊付。參保人員應在出院後3個月內,特殊情況不超過12個月,持下列資料到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關係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一)財政、稅務部門製作或監製的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票據;
(二)患者或者家屬簽字認可的費用清單、中藥複式處方以及相關檢查報告;
(三)住院期間的病歷首頁、入院記錄複印件;
(四)出院病情證明或死亡證明;
(五)參保人和代理人身份證;
(六)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的儲蓄賬號;
(七)《門診特殊疾病審核申請表》(已辦理了門診特殊疾病的參保人員須提供);
(八)《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申請表》(已辦理了家庭病床的參保人員須提供)。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下列醫療費用,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不予支付:
(一)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一次性住院醫療費未達到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費用;
(二)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一個審核期內的門診特殊疾病、家庭病床以及門診搶救無效死亡未達到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費用;
(三)參保人員未按規定辦理異地就醫手續,或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一次性住院醫療費用(急、搶救住院醫療費用除外);
(四)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關係未在本市的參保人員發生的門診特殊疾病、家庭病床的費用。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檔案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