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和指導質量工作。組織制定質量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質量振興計畫》,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組織實施國家質量獎勵制度,推進“名牌戰略”;組織有關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負責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原產地地域產品保護工作。
(三)管理質量監督和認證評審工作。管理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監督、地方監督與專業質量監督;負責對生產領域產品質量實施監控和強制檢驗;組織查處產品質量和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行為;管理纖維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發放,並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管理質量仲裁檢驗工作;實施有關打假和專項政治工作;負責對市場上認證商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監督和管理認證市場。
(四)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標準並進行監督;依法查處 標準化違法行為;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管理農業標準規範的制訂、修訂工作;管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負責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的監督管理。
(五)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貫徹國家計量制度,實施量值傳遞;依法查處計量違法行為;管理和監督計量標準;一發監督管理計量器具,規範和監督市場計量行為;規範社會公正計量服務機構;組織計量仲裁檢定。
(六)負責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依法查處其違法行為。
(七)負責質量技術監督宣傳、科技、教育、信息統計工作;負責縣質量技術監督機構編制、人事、財務、行政監察等工作。
(八)承辦市局、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