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鶴城區審計局

一、職責調整(一)加強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職責。 (十)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按照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完成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和績效審計,開展利用外資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根據《中共懷化市鶴城區委、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政府關於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鶴髮〔2010〕3號)和《中共懷化市鶴城區委、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政府關於鶴城區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鶴委〔2010〕37號)精神,設立懷化市鶴城區審計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職責。
(二)加強對預算執行、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政府重大投資、區屬國有企業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等方面的審計職責。
(三)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全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我區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起草我區審計、財經及其相關規章制度,制定審計業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以及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和向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以及管理體制、機制建設的建議。
(四)向區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五)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單位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區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4、區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5、區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6、區人民政府接收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以及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六)負責區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按規定對區管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協調各成員單位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
(七)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八)承擔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
(九)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一)組織審計我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區屬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二)推廣審計信息技術的套用和建設,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十三)承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根據上述職責,區審計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加掛法制股)
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財務、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牽頭起草綜合性檔案;負責黨建、人事、機關作風、宣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及工青婦、計畫生育、綜合治理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制度。
法制股負責監督檢查審計業務質量;覆核審計項目;核查審計監督範圍內的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指導內部審計工作;承辦區政府法制部門相關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負責全局審計項目計畫編制、統計等工作。
(二)財政金融審計股
組織審計區本級預算執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組織全區財政、稅務系統行業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組織審計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按照上級授權,組織審計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地方金融機構及其直屬單位資產、負債和損益;對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批准發行的證券進行審計監督;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和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工業、交通運輸、糧食、物流等企業及其下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及財務收支審計和績效審計。
(三)經濟責任審計室
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對區管黨政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起草全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綜合報告;負責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對區屬事業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區管國有或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社會團體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
(四)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負責對區本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國家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工程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決算以及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區本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固定資產投資、施工企業的財務收支;負責核查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區本級政府融資投資為主的國家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質量;負責組織、管理、監督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專業人員參與區本級政府為主的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組織全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固定資產投資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股
負責對農業、林業、水利、水庫移民開發、扶貧開發等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負責審計由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以及區政府管理的農林水利、扶貧開發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組織全區農業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對國土資源、環保、地質、地勘、安全監督等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負責審計由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以及區政府管理的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組織全區資源環保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按照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完成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和績效審計,開展利用外資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六)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與區級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區委機關、區人大機關、區政府機關、區政協機關、區法院機關、區檢察院機關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分工範圍內的區委、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全區行政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審計與區級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文化、教育、衛生、科技、體育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範圍內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審計與區級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直屬事業單位、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全區事業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組織審計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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