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體系,實現人人享有醫療保障的目標,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與意見》(國發&#91;2007&#93;20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湘政發&#91;2007&#93;22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指在政府組織引導、支持下,城鎮居民自願參加,以大病(住院)統籌為主的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戶籍人口、城鎮規劃區內失地農民和未納入社會醫療保險覆蓋範圍的其他居民。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 自願參加,廣泛覆蓋,屬地管理的原則;堅持個人和家庭繳費為主,財政給予適當補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堅持與各類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原則。
第四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為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中國小階段的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含未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市轄區農村居民)。具體包括:
(一)在校的中小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城鎮居民未滿18周歲的不在校子女(以下與在校的中小學生一起簡稱居民子女);
(二)18周歲至60周歲的非從業城鎮居民;
(三)60周歲以上,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的城鎮居民。
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市為統籌單位,實行屬地管理、分級經辦。
第六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發展規劃;
(二)制定並逐步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規章制度及有關配套辦法;
(三)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
(四)負責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五)對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章制度及有關配套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中央、省、市補助資金的分配。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醫療生育保險中心負責對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落實,確保經辦程式規範,執行政策統一;
(二)負責中央、省、市補助資金分配數據的測算和核實;
(三)負責對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籌集和醫療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管理和監督;
(四)負責建立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風險調劑機制,加強對基金運行情況的監督。
第八條 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負責代辦本轄區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入戶調查、申報、登記、變更、資格審查、基本信息錄入和匯總上報等工作。
第九條 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編辦負責核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機構和人員編制。
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補助資金的籌集,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監理,參與有關補助資金的分配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的調整、制定,保障經辦機構工作經費並列入財政預算。
市教育局負責協助做好在校學生的參保工作,並加強對在校學生的健康教育和管理。
市衛生局負責對醫療機構進行行業監管,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市民政局負責確認城鎮居民中需給予財政補助的困難人員的身份,籌集民政救助資金。
市公安局負責協助做好城鎮人口信息調查和戶籍認定。
市審計局負責定期對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市藥監局負責對藥品流通環節進行監控,保障藥品安全。
市殘聯負責確認城鎮居民中需給予財政補助的重度殘疾人的身份。
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中央、省、市、縣(市、區)政府的補助資金;
(三)基金利息;
(四)社會捐助的資金;
(五)依法納入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為居民子女每人每年80元,其他城鎮居民每人每年200元。
政府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助:
(一)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每人每年補助40元;
(二)屬於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居民子女每人每年再補助10元;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每人每年再補助60元;
(三)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人或贍養人的“三無”人員,給予全額補助。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按實際參保人數計算,除中央財政、省財政補助外,其餘部分由市、縣(市、區)按4:6的比例分擔,補助資金按市財政下達檔案統一核撥。
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資金享受國家稅收鼓勵政策。
第十三條 根據經濟發展和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的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籌資標準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參保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參保人數,按適當標準,為社區及其他經辦單位撥付代辦費,代辦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列入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帳,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從繳費之日起90日後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新生兒童、戶籍新遷入者除外)。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基金和個人共同負擔。
第十九條 基金支付設定住院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的起付標準為:三級醫院600元,二級醫院300元,一級及其以下醫院100元;一個結算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居民子女為50000元,非從業居民為25000元。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住院費用由基金和參保人員按以下比例承擔(含無責任方的意外傷害事故住院醫療費):
(一)住院起付標準以下的部分由個人自負;
(二)住院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內部分由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
一級及其以下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金支付65%,個人自負35%;
二級醫院基金支付55%,個人自負45%;
三級醫院基金支付40%,個人自負60%。
連續參保繳費的參保人員,其住院費用基金支付比例從第二年起每年相應提高2%,提高的比例最多不超過10%。
(三)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由個人自負。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症、腦部疾病全癱、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器官移植術後抗排斥及免疫抑制門診治療費用,在一個年度內2000元以內的,由基金支付60%,超過部分由個人自負。
第二十二條 居民子女發生無他方責任人的意外傷害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准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基金支付50%。
第二十三條 符合懷化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以家庭為單位持《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申報登記,進行資格審核和異動變更。戶籍不在本統籌地區的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辦理。
第二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制度。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定,實行協定管理。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應當向定點醫療機構交驗本人《懷化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手冊》。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住院後確需轉院治療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轉診手續,報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准後方可轉院診療。未經審批擅自轉院診療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負。
急診、搶救重危病人可以直接到就近醫療機構就診住院,但應由家屬憑急診住院證明及相關資料在3個工作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辦轉診登記手續。
經批准轉外地就醫的醫療費用,個人先自負10%,剩餘部分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住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提供每日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未經參保人員或其家屬認可,參保人員有權拒付。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住院診療終結達到出院標準的,應遵醫囑出院,對拒不遵醫囑出院者, 自通知出院次日起的醫療費用全部自理。
第二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和不予報銷範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因重大疫情、災情以及重大事故所發生的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另行安排資金解決。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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