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消防泵

應急消防泵

應急消防泵,具有獨立動力源,能快速起動並具有自吸能力的應急時使用的消防泵。船舶工程(一級學科),船舶機械(二級學科),一般用於機艙區域著火時無法啟動主消防泵時用應急消防泵給機艙滅火。應急海底。

應急消防泵的要求

當船舶處於錨泊、空載狀態、裝貨狀態和離泊狀態時,應檢查急消防泵的工況。在PSC檢查時曾發現有些船在空載時,應急消防泵不能提供足夠量的水。應急消防泵的全部水頭和正吸頭應對所有會遇到的服務狀況予以考慮。

PSCO應該要求船員在船首和船尾的消防栓上分別接一條皮龍。應急消防泵的測試只能在船舶現階段的狀況下,在給定的時間內進行。“PSCO不能要求船員在改變船舶狀態“縱傾或橫傾”後再測試應急消防泵”。

檢查應急消防泵的最低排量是否能在諸如消防栓、接頭、皮龍等系統泄漏時以不小於要求的壓力提供兩條水柱。如果泵的排出壓力表的壓力僅能達到0.3 N/mm2 (3 bar),則泵可能是運轉有問題。

· 檢查包含有應急消防泵的處所與機器處所或包含主消防泵的處所沒有連續限界面。

· 檢查通往應急消防泵的通道和應急消防泵的能源供應。 · 檢查應急消防泵處所的通風布置。 · 檢查能源供應和泵的操作方式

· 如果船上沒有應急消防泵,則PSCO應核實到底哪一個被指定的泵符合R10.2.2.3.1.2的規定。 · 一,配備要求

· 公約依據:S74/CII-2/R52.2 · 適用1980-5-25後建造船舶

1000總噸及其以上的船舶上,如任何一艙失火會使所有的泵失去其效用時,則應有供消防用水的另一種設施(可以是非固定式應急消防泵)。

· 2000總噸及其以上的船舶上,此項另一種設施應為獨立驅動的固定應急泵。此項應急泵應能供應兩股水柱至主管機關認為滿意的程度。

· 公約依據:S74-81amend/CII-2/R4.3.2.2 · 適用1984-9-01後建造船舶

· 1000總噸及以上的客船,當任何一艙失火時不使所有的消防泵同時失去作用

· 20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如任何一艙失火會使所有的消防泵失去作用,則應有固定獨立驅動的應急消防泵作為替代措施,該泵須能供給兩股水柱,並為主管機關所滿意。 · 公約依據:S74-2000amend/CII-2/R10.2.2.3.1 · 適用2002-07-01後建造船舶 · 2.2.3消防泵和消防總管的布置

· 2.2.3.1消防泵通海連線件、消防泵及其動力源的布置應保證:

· .1 1,000總噸及以上的客船,在任何一個艙室失火時,不使所有消防泵失去作用。

· .2 1,000總噸以下的客船和貨船,如果任何一個艙室失火時可能使所有消防泵失去作用,應配備1台符合《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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