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規範我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工作,加強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管理,加大財政支農資金整合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 、《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土地開發整理及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2007〕101號)以及《銅仁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關於印發銅仁地區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銅署辦發〔2008〕20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是指本縣範圍內國家投資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
第三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行申報立項制度和項目法人制度。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作為實施土地開發整理的項目法人,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申報和具體實施工作,並對項目質量和後期管護負責。
(二)縣國土資源局及縣土地收購儲備開發整理中心作為項目監督管理和技術服務單位,具體負責項目選點踏勘、立項、規劃編制、規劃設計、組織申報、項目預算審查及施工前的前期工作,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及竣工驗收等工作。
(三)縣財政局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的審核、撥付、預決算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縣監察、發改、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監管,定期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四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行反哺農業產業發展的制度。
第二章 項目實施要求
第五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計畫與預算下達後,由項目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會同縣財政、農業(蠶茶)、林業 、水利、交通等部門解決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並組織初驗。
第六條 項目實施要求
(一)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應本著因地制宜、先易後難的順序從耕地開發整理項目庫中選擇。項目所在區位應具有土地開發整理所必須的路、水、電等配套基礎設施或已經擬定相關的道路、水利、電力工程、村莊改造等建設方案,有關措施與資金已經落實,擬同步規劃、同步實施或正在實施。
(二)批准立項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在實施前必須編制設計方案和項目預算。由縣國土資源局牽頭組織專家論證、評審。通過專家論證、評審後的設計方案和項目預算作為安排項目經費的依據。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項工程必須實行招投標制度。
第三章 項目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七條 本辦法所指項目資金是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部分、財政性涉農資金用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部分以及新增耕地指標流轉收支盈餘、上級財政投入、項目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八條 項目資金管理堅持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的原則。項目資金必須設立銀行結算專戶、會計核算專賬,專項用於土地開發整理,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占補平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九條 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
(一)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行嚴格的預算制度。所有項目必須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的通知》(財建[2005]169號)的有關規定編制預算。項目資金承擔單位在收到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立項通知後,必須編制項目預算或委託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預算,由縣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組織預算審核,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後實施。項目預算構成是指為組織、實施、管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發生的各項支出。
(二)工程施工費。工程施工費是指在項目區內實施土地平整、進行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修建田間道路、土壤改良、施工設計以及測量等各項土地開發整理工程發生的支出,包括直接人工費、直接材料費、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及稅金。
直接人工費:是指直接從事工程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工資性津貼、勞動保護費和必要的獎金等。
直接材料費:是指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和動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耗性物品等。
機械使用費:是指施工中所使用的工程機械費用。
其他直接費:是指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夜間施工增加費、小型臨時設施攤銷費和其他費用。
間接費:是指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的管理性支出,含項目管理人員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施工單位組織和實施項目發生的公務費、業務招待費和其他費用等。
利潤:是指按照規定應計入工程造價的利潤。
稅金:是指按國家規定應計入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設備購置費。設備購置費是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中按規劃設計要求購置設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設備的買價和運雜費。用項目資金購買的配套設備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四)拆遷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是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需要拆遷的房屋、損壞的林木及青苗等所發生的適當補助費用。
(五)前期工作費。前期工作費是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在工程施工前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項目立項審查及報批費、項目可行性研究費、土地清查費和項目勘察費、項目規劃設計及預算編制費、項目招標費等。
(六)工程監理費。工程監理費是指縣國土資源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機構,對項目工程投資、質量和工程進度進行監理所產生的費用。
(七)業主管理費。業主管理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的組織、管理所發生的各項管理性支出,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管理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公務費、業務招待費和其他費用。
(八)竣工驗收費。竣工驗收費是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完工後,因項目竣工驗收、決算、成果管理等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項目工程驗收費、項目決算編制及決算審計費、開發整理后土地重估與登記費、基本農田重劃及標記設定費等。
(九)不可預見費。不可預見費是指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因自然災害、設計變更及不可預計因素的變化而增加的費用。
第十條 項目預算支出結構
(一)工程施工費按照審定的項目預算確定;
(二)設備購置費按照審定的項目預算確定;
(三)拆遷補償費按照審定的項目預算和項目實施情況確定;
(四)前期工作費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預算的7%核定;
(五)工程監理費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預算的1.5%核定;
(六)竣工驗收費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預算的3%核定;
(七)業主管理費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前期工作費、竣工驗收費三項費用之和的2%核定;
(八)不可預見費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前期工作費、竣工驗收費三項費用之和的3%核定。
(九)前期工作費、工程監理費、業主管理費、竣工驗收費,在核定的比例內據實列支,不得擠占工程施工費。
第十一條 項目資金支出管理
(一)項目資金的賬戶管理。項目資金承擔單位按規定開設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專用賬戶,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分別單獨建賬,明確具體的會計崗位,對項目資金實行專人專賬專戶管理。各有關項目實施單位和施工單位也要按規定建立專門賬戶,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二)縣財政局設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專戶,項目承擔單位(法人)統一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三)項目資金的撥付程式。根據批准的項目預算,項目承擔單位結合項目實施情況提出申請,由縣財政局會同縣國土資源局共同審核後,由縣財政局及時撥付資金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各有關項目提供的由項目經辦人、項目實施監理人、鄉鎮長、縣國土資源局財務負責人簽字的有效憑證進行資金撥付。
(四)項目承擔單位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確定施工單位,簽定施工契約,憑施工契約,縣財政局撥付30%啟動資金,工程竣工前累計撥付資金不超過工程預算的80%,竣工驗收合格,新增耕地納入思南縣新增耕地指標項目庫後,按照中介機構審定的決算價撥付剩餘款項。
(五)為加強項目實施中的資金管理,各項目實施單位申請用款,必須附上期撥款資金使用情況和工程監理對工程進度及質量的評審意見。
(六)年終未完工項目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終止,應由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對項目組織清算,清算後剩餘資金按原撥款渠道上繳,項目資金如有結餘,按原撥款渠道上繳。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決算管理
(一)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時,應編制竣工決算,包括工程決算和財務決算。工程決算由施工單位編制,財務決算由項目承擔單位編制。財務決算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和財務決算說明書。
(二)由縣財政局和縣國土資源局共同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資金的使用進行全程跟蹤審計,審計結果作為項目驗收的依據之一。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按每畝新增耕地不超過3500元的標準進行投入,其中:上級財政投入50%,縣級財政投入50%。投入的項目資金指標下達後,對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資金,由各鄉鎮財政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獲得上級立項批覆後,由縣財政局從前期工作費中按60元/畝預撥部分前期工作經費給縣國土資源局,用於開展項目前期選點調查、測量等技術服務。
第十五條 對納入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林地按100元/畝補償給縣林業局用於恢復性造林。
第十六條 為扶持生態茶產業發展,2008年生態茶產業開墾的耕地,經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驗收合格並取得新增耕地指標合格證後,按2000元/畝的標準,由縣財政局撥付給縣茶桑局,用於2009年生態茶產業的發展。2009年生態茶產業規劃區域內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必須種植茶葉,否則不予驗收。
第十七條 新增耕地指標合格證由縣土地收購儲備開發整理中心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後取得的新增耕地指標實行有償流轉,凡在我縣境內建設項目需占用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每畝按不低於10000元的標準由縣土地收購儲備開發整理中心按有關轉讓程式向建設單位收取,轉讓收益由縣土地收購儲備開發整理中心直接與縣財政局辦理資金結算。縣國土資源局憑縣土地收購儲備開發整理中心票據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等手續。
第十九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行獎勵制度。對完成項目建設任務,獲取新增耕地指標合格證的項目承擔單位(鄉鎮)按300元/畝進行獎勵,同時對縣國土資源局按150元/畝進行獎勵。
第五章 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項目施工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由縣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金不得截留、挪用、坐支或擠占,不準設立小金庫、亂支濫發或者變相集體私分,不準在項目資金中報銷應屬個人承擔的費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資金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