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活動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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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活動的最一般、最基本的概念分類。心理活動範疇的劃分關係到如何正確理解各種心理活動的實質以及它們之間的區別和聯繫,在哲學史上和心理學史上一直有不同意見,現在仍無定論。主要有“三分法”和“二分法”兩種看法:前者分為知(認識)、情(情緒)、意(意志)3個範疇;後者分為知(認識)和意(意志)兩個範疇,把情歸屬於意。心理活動範疇的分類問題自古就為人們所注意。古希臘哲學家畢達哥拉斯把人的靈魂分為表象、心靈和生氣3部分。柏拉圖把人的靈魂分為理性、意氣和欲望3種。這是古代希臘三分法的代表。亞里士多德則把心理功能分為認識功能和動求功能。阿拉伯人阿維森納認為人的靈魂功能分兩種,即思辨理智或理辨功能和行動理智或實踐功能。這二者是古代二分法的代表。近代,德國的C. von沃爾夫把心理功能劃分為認識能力和願望能力兩類。I.康德提倡三分法,認為認識、意志、感情這三者之中任何一種都不是由其他一種派生的。W.馮特認為情和意的關係很密切,又類似二分法。
現代心理學中關於心理活動範疇的流行看法一直是知、情、意的三分法。其基本主張是把心理活動分為3類:①認識活動,包括感覺、知覺、記憶、思維和想像,而把注意看作是伴隨認識活動的心理特徵;②情緒過程,指人對客觀事物的態度,如滿意、喜愛、恐懼、忿怒等;③意志活動,即人的欲求、願望,或人在下定決心、克服困難以求達到目的時的心理活動。這3種心理活動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聯繫的過程。
中國古代思想家關於人的心理活動範疇的看法基本上是二分法,這與中國思想史上對知與行的關係的長期爭論密切相關,因為行屬於意的範疇。傳說早在3000多年前就提出了“非知之艱,行之惟艱”的知行觀。後來孔子、荀子、柳宗元、朱熹、王守仁、王廷相等都論述過知行關係的問題。到清代初期,王夫之的論述更鮮明地接觸到了知和行的辯證關係。近現代,孫中山提出了知難行易的見解,毛澤東在《實踐論》中闡明了知和行相互依賴的辯證關係。心理學家潘菽在批判繼承中外哲學和心理學範疇的思想的基礎上,於30年代後期提出了新的二分法,並於60年代加以改善。他指出行是在知的指引之下的行,知是在行的主導之下的知,認為情是意的一種形式。這種二分法把心理活動範疇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認識活動,包括感知覺和思維,而思維又包括表象、想像、聯想、思考等;另一類是意向活動,包括注意、慾念、動機、意圖、情緒、意志等。這兩類心理活動是相互聯繫而又有區別的。就心理活動的實質來看,認識活動是如實反映客觀事物的特點和規律的過程;意向活動是人在影響、改造客觀事物時自身的主體活動。它是人的行動的先行階段,是推動行動的主觀活動。就人在解決主觀與客觀不斷發生的矛盾過程中的作用來看,認識活動所要解決的是主觀的知識與客觀實際不相符合的矛盾。通過認識活動可以使主觀的知識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於客觀的實際。意向活動所要解決的是客觀事物不適合於主觀欲求的矛盾。通過意向活動及其見之於客觀的行動以改變客觀事物,使之在一定程度上適合於主觀的欲求。就神經系統的活動來看,認識活動主要是與感覺器官、感覺神經以及有關的腦中樞相關聯的。意向活動主要是與神經的輸出通路以及引起肌肉運動的腦中樞相關聯的,它發動著肌肉和腺體的活動。實際上,這兩類心理活動是密切結合在一起的。認識活動總是以一定的意向活動為主導,而意向活動又總是以一定的認識活動為指引,只是有時可以是以認識活動為主,但多數時候則以意向活動為主。
心理活動範疇的三分法和二分法都認為認識和意向是各具特點的心理過程。它們的主要分歧在於對情緒的本質和地位的看法不同。三分法認為情緒具有與認識和意向都不相同的特質,應該另成一類。其主要理由是:①人在情緒發生時的“體驗”有很明顯的特點,它在人的生活實踐中有獨特的重要作用,它是其他心理過程所沒有的;②情緒是由認識到意志的中間過渡階段,即由認識產生情緒,再由情緒產生意志;③情緒和意志所涉及的神經、肌肉和腺休及其活動是顯然不同的。二分法認為情緒和意向是屬於同一範疇的心理活動。其主要理由是:情緒和一般的意向、態度都具有意向活動的性質。因為情緒也能成為行動的動機,構成人的行動的起點,或者其本身就是一種意向或行動。情緒和意向的發生都要發動肌肉、內臟和腺體的活動,差別只在於所包含的軀體過程的廣度和深度不同,以及受認識過程制約的多少不同。情緒發生時的“體驗”只不過是人在情緒發生時對自己較廣泛的內部機體變化的覺察或認識,並不就是情緒本身。就像一個人在寫字時能對自己的手的運動有所覺察或認識,但這種覺察或認識並不就是手的動作本身一樣。如果把情緒發生時的那種認識(“體驗”)看作特殊的心理過程,就把認識的過程和對象混為一談了。情緒並不一定是認識和意向之間的過渡階段。事實上,並不一定有這樣的過渡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