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海洋法論釣魚台列嶼與東海劃界問題

內容介紹

馬英九博士的《從新海洋法論釣魚台列嶼與東海劃界問題》一書 ,顧名思義,是一部從國際法(主要是新海軍法)論證釣魚台列嶼的主權歸屬以及中日東海問題的專著。 該書於一九八六年由台北正中書局出版, 由於聯合國遲至一九八二年始正式通過《聯合國海洋公約》(馬著稱 “ 新海洋法 “),該法對許多國際法學者來說無疑屬一項陌生的新課題,馬博士鏇用於分析研究釣魚台列嶼及東海劃界問題,可謂得風氣之先。誠如著名國際法學者丘宏達教授在該書序言中指出 : “ 本書針對國際法上海域劃界的理論與實踐及如何適用到釣魚台列嶼上等問題作了分析研究。” 筆者循讀數過,認為該書確是一部運用國際法研究釣魚台列嶼及東海劃界問題的有系統、有深度和不可多得的專著。鑒於當前中日釣魚台主權爭議和東海劃界問題矛盾尖銳,而中國人(大陸和台灣)有系統深度研究這一問題的專著並不多見,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馬英九博士的這部力作略加評介。 古人云: “知人論事”,馬英九之所以耗其青春歲月潛心研究釣魚台列嶼和東海劃界問題,實由來有自。據著者自述,早在上世紀七十年代的第一波保釣運動之際,著者還在台灣大學法律系就讀之時,便對發生在美國東西兩岸及台灣大學校園的保釣運動產生了興趣。而著者下決心嘗試對釣魚台的 國際法問題作深入研究,則是受了當在台大任客座的丘宏達教授的啟發與鼓舞,及至到哈佛大學攻讀法學博士時,將博士論文定為: “怒海油爭: 東海海床劃界及外人投資之法律問題”。本書就是在著者的博士論文基礎上發展出來的。誠如著者 “自序”雲: “ 本書中若干資料,取自於我前前年完成討論東海劃界的英文書。” (該書於一九八四年由美國馬里蘭大學出版---筆者) 著者多年來為何一直保持對釣魚台列嶼和東海劃界問題的濃厚興趣? 除釣魚台與東海問題對中日關係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外,與近年來國際法(特別是海洋法)的快速發展不無關係。而著者用於分析研究釣魚台和東海劃界問題的理論,就是二戰結束後迅速發展起的 《大陸架公約》(書中將”大陸架” 稱為” 大陸礁層”,目前國際法學界比較通用的術語還是用 “ 大陸架 “ ----筆者)。 關於 “ 大陸架 “的理論,一般公認美國總統杜魯門在一九四五年九月廿八日所作的大陸架宣言,是國際法上《大陸架公約》的濫觴。該宣言指出: “ 美國政府認為大陸架之土及海床所有天然資源,由土地連線國家行使管轄權,是合理及公正的。” 根該項宣言精神,聯合國於一九五八年舉簽訂了《大陸架公約》,其中第二條規定: “海岸國有行使發掘大陸架、與利用其天然資源之主權權利。”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在牙買加的 “蒙特哥灣”舉行的合國海洋法會議,有一百一十七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且將《大陸架公約》收錄其中成為《海洋法公約》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為國際間能汏領土爭端和專屬經濟區劃界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誠如本書《導論》提出: “ 這個公約相當大幅度改變了原先學者們據以論的假定,固此,我們實在有必要根據國際間即將定型的新海洋法秩序,來檢視釣魚台列嶼所牽涉的法律問題。 不過,必須指出,馬博士這本書並不討論釣魚台列嶼的主權爭執,而是研析釣魚台列嶼所涉及的東海大海大陸層劃界的問題。雖然如此,但並不能說著者對釣魚台列嶼的主權問題不感興趣。細讀全書,筆者發現,馬博士寫這部書,目的在於試圖從更巨觀的角度思考和解決釣魚台列嶼權問題。據此,著者提出一個與時下許多學者不盡相同的觀點。 自七十年代以來,許多研究這這些問題的學者都認為,釣魚台主權問題與東海海床劃界的問題是不可分割的;只有當主權問題獲得解決之後,才能解決劃界問題。然而,馬博士並不完全同意這樣的看法,他認為自從《大陸架公約》逐漸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承認和接受,從而帶來了世界海洋秩序的大革命。新的國際共識開始承認,在某些情況下,極小的島嶼不應享有大陸礁層。如果根據這種看法,釣魚台在領海之外,即不能擁有其他的海床權利,那麼海床劃界問題就可以從問題割離出來,分別解決。本書就是針對釣魚台列嶼在大陸礁層劃界中應具有何種效力的問題,提出分析與建議。 通過對新海洋法理論的深入研究和國際法海域劃界(書中列舉了國際法庭審判的 “一九六九年北海大陸礁層案”;一九七七年英法大陸礁層仲裁案”;”一九八四年加拿大美國緬因州灣海域劃界案” 等五個案例) 的綜合分析,得出結論認為: 就釣魚台問題而言,主權問題”可以”也”應該”與劃界問題分離,因為釣魚台列嶼只是幾個無人小島,本身資源極少,中日雙方真正有興趣的還是周周圍大陸礁層中的石油。一旦主權爭執可以從劃界問界分離,則未來無論釣魚台主權屬於何方,該方皆不可據以主張,分享周圍的大陸礁層,如此雙方爭執的動機當可大為減弱,固此書提出: 釣魚台列嶼不應享有大陸礁層及專屬經濟區” 的看法。此一”釜底抽薪”的主張,不僅實際,也符合聯合國憲章所揭櫫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宗旨。(見本書”自序”)。 筆者認為馬英九博士之所以費煞苦心,絞盡腦汁論證 ”釣魚台列嶼不應享有大陸礁層及專屬經濟區” 的觀點,主要是因為根據《大陸架公約》規定,沿岸國享有的大陸礁層應是該國 “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而國際法院認為這是大陸架制度最根本的原之一。根據這一原則,中國享有大陸礁層可以一直延伸到靠近沖繩列島的東海海槽(書中作”沖繩海槽”),釣魚台列嶼正好在中國應享有的大陸礁層之上;相對來說,日本享有的大陸礁層只到沖繩海槽為止,日本不可 “跳過” 沖繩海槽來分享東海廣闊的大陸礁層,因為東海礁層已經不是日本領土的 “自然延伸”了。如果馬英九的理論能成立並為國際社會所接受,日本與中國爭奪釣魚台列嶼的主權的意義便大打折扣,因為釣魚台列嶼畢竟只能享有12海里的領及12海里的鄰接區,況且它還是在中國享有的淺海大陸架之丘。這一”釜底抽薪”的主張,正是本書的高明之處和貢獻所在。

作品目錄

“中國國際法及國際事務叢書”緣起
丘序
自序
縮稱表
導論
第一章釣魚台列嶼的自然環境與石油蘊藏
第二章釣魚台列嶼在中日東海劃界主張中的地位
第三章就國際法(新海洋法)泛論島嶼在海床劃界中的效力
第四章從國際法(新海洋法)論釣魚台列嶼在東海海床劃界中的地位
結論
補述:一九八五年利(比亞)馬(爾他)大陸礁層案對釣魚台列嶼劃界效力的意義
附表
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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