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案件
2010年5月,徐蘇寧因涉嫌在城建拆遷過程中收受賄賂,被免職和雙規。導火索據信是長期負責鼓樓區拆遷的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法制辦主任季殿元受賄案。
法院查明,2003年至2010年,徐蘇寧利用職務之便,在城建拆遷過程中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66萬餘元,美元、金條、金鷹購物卡若干,小轎車一輛,合計價值人民幣147萬餘元。案發後,徐蘇寧如實供述受賄事實,其家人積極退贓,現涉案財物已全部追繳。另查明,徐蘇寧落網後曾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但未能查實。
判決結果
原南京市鼓樓區委副書記、區長徐蘇寧受賄一案2011年5月16日宣判。經指定管轄,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徐蘇寧受賄數額總計價值人民幣147萬餘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
16日下午,蘇州中院借用南京中院刑事審判庭對此案作出宣判。蘇州中院認為,徐蘇寧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47萬餘元,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其歸案後雖如實供述受賄事實,但不構成自首;雖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但未能查實,依法不構成立功。鑒於其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收受的賄賂財物均已退繳且認罪態度較好,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