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電動三輪車法規

徐州電動三輪車法律法規 介紹

:徐州市人民政府

文 號: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

發布日期:2005-5-13

執行日期:2005-5-13

生效日期:1900-1-1

經2005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

2005年5月13日

第一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車安全,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據國家和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駕駛三輪車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三輪車,是指人力三輪車、機動三輪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機動三輪車是指除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外,其他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三輪車輛。

第三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市區三輪車的道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三輪車應當經申領人居住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領取車輛牌證後,方可在市區道路上行駛。

申領車輛牌證的條件、程式,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人力三輪車、輪車實行限時、限區(路段)或者禁時、禁區(路段)管理。限時、限區(路段)或者禁時、禁區(路段)的時間、區域(路段)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決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駕駛三輪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員應當攜帶行駛證,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還須攜帶市殘聯出具的本人符合下肢殘疾的證明;

(二)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和區域(路段)內行駛;

(三)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沒有劃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道的,靠右邊行駛;

(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行車最高時速不超過十五公里;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七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二)在道路交叉口、繁華路段、客運站點等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地方滯留三輪車;

(三)非法生產、拼(組、改)裝、改制、銷售三輪車;

(四)駕駛非法拼(改、組)裝、改制的三輪車;

(五)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營運;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二)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三)違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限時、限區(路段)者禁時、禁區(路段)規定行駛的;

(四)在機動車道上行駛的;

(五)轉彎時未減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六)醉酒駕車的;

(七)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沒有駐車制動裝置,轉向操縱系統和制動器不符合規定的;

(八)駕駛非法拼(改、組)裝、改制的非機動三輪車的。

違反前款第八項規定的,除給予罰款處罰外,應當同時責令恢復原狀,未恢復原狀的,不予放行。

第九條 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十元罰款:

(一)未攜帶行駛證或下肢殘疾證明的;

(二)超速駕駛的;

(三)在道路交叉口、繁華路段、客運站點等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地方滯留的;

(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前照燈、轉向燈、示寬燈、制動燈、後視鏡、喇叭等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的;

(五)違反其他非機動車管理規定的。

第十條 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營運的,責令立即改正,並處二百元罰款。

第十一條 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車輛。

第十二條 機動三輪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依照國家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查處非法生產、拼(組、改)裝、銷售三輪車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營運許可的人力三輪車,在許可的期限內,可以繼續依法從事營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公布、2004年4月7日修訂的《徐州市市區三輪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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