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日期
自2015年11月1日開始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新增罪名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介紹說,罪名,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的名稱。辦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準確適用罪名,這是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檢法機關統一執法、規範執法的必然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後,對一些新增的刑法分則條文,需要確定罪名;對一些犯罪構成要件有重大修改的分則條文,有必要對原罪名作出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