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經歷
被冤入獄
張輝、張高平系叔侄關係,2003年5月18日晚9時許,被害人王某(歿年17歲)經他人介紹搭乘張輝、張高平駕駛送貨去上海的皖J-11260解放牌貨車,途經浙江省臨安市昌化鎮,次日凌晨1時30分到達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車西站附近。被害人王某離開汽車西站後於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人殺害,爾後屍體被拋至杭州市西湖區留下鎮留泗路東穆塢村路段的路邊溪溝。
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系張輝、張高平所為。張輝、張高平於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2004年2月,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張輝、張高平犯強姦罪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分別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
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分別改判張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張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獲得平反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輝、張高平強姦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
國家賠償
2013年5月2日,張輝、張高平分別以再審改判無罪為由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兩人共申請國家賠償金266萬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萬元,律師費10萬元,低價轉讓的解放牌大卡車賠償15萬元,扣押的兩部三星牌手機賠償1萬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案件審查期間,張輝、張高平分別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並增加3萬元的醫療費賠償請求。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聽取了張輝、張高平的意見,依法進行審查後認為,張輝、張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經再審改判無罪釋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之規定,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65.57306萬元。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綜合考慮張輝、張高平被錯誤定罪量刑、刑罰執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響等具體情況,決定分別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5萬元。至於賠償請求人張輝、張高平提出的律師費、醫療費、車輛轉賣差價損失等其他賠償請求,依法均不屬於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