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2010年09月,任滁州市琅琊山管委會黨委書記。
2010年10月,任琅琊山管委會主任。
2013年11月,被免去滁州市委副秘書長、滁州市琅琊山風景名勝區(琅琊山國家森林公園)黨委書記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5月29日,據安徽省紀委網站訊息,滁州市委原副秘書長、琅琊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原黨委書記張有志,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6月29日,滁州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滁州市琅琊山風景區管委會原主任張有志(正處級)立案偵查。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立案審查
2015年9月,滁州市紀委對琅琊山風景名勝區黨委原書記張有志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經查,張有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此外,張有志還存在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等行為。
張有志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紀違法,其收受賄賂等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經滁州市紀委審議並報滁州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張有志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收繳其違紀所得。
公開審理
2016年6月,安徽滁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來安縣原縣長、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滁州市委原秘書長、滁州琅琊山風景區管委會主任、黨委書記)張有志涉嫌受賄一案。
滁州檢察院指控,2003年以來,被告人張有志在擔任來安縣縣長、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滁州市委原秘書長、滁州琅琊山風景區管委會主任、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使得,共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64.6864萬元、美元0.2萬元,其中索取他人價值39.8984萬元房產一套,為他人謀取利益;張有志還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幣10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有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因案情複雜,滁州中院將擇期宣判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