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施工現場防火工作,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於自防自救,堅持安全第一,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防火業務上受公司和北京市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條 施工單位應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增強消防觀念,自覺遵守各項防火規章制度。
第三條 裝修工程施工期間,在施工範圍內不準吸菸,嚴禁油漆及木製作作業與動火作業同時進行。
第四條 施工現場的一切電氣線路、設備必須由持有上崗操作證的電工安裝、維修,並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電安全規範》GB50194—93和國家建設部《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88的規定。
第五條 電氣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接頭處要牢固,絕緣性良好;室內、外電線架設應有瓷管或瓷瓶與其他物體隔離,室內電線不得直接敷設在可燃物、金屬物上,要套防火絕緣線管。
第六條 照明燈具下方一般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堆放物品水平距離不得少於50cm.
第七條 臨時設施內的照明必須做到一燈一制一保險,不準使用60W以上的照明燈具。
第八條 凡是能夠產生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的設備容器,必須設定消除靜電的裝置。
第九條 施工層面積在500m2以內,配備泡沫滅火機不少於2個,要保證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出現噴嘴損壞、墊圈老化、內膽破損等情況時應予以搶修、報廢和更新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