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審計局辦公及公共場所控煙管理規定

第一條 單位禁止吸菸區域的管理工作由機關控煙領導小組負責。 第九條

為貫徹實施《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推進健康城市建設進程,確保單位職工身體健康,創造無煙清潔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凡《條例》規定十大禁止吸菸和九大控制吸菸的公共場所如局機關所有會議室、辦公室、衛生間、走廊等場所和區域,設定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誌,並不得設定菸草廣告標識,不得放置吸菸器具。
第二條 成立局控煙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控煙工作。
第三條 若要吸菸,只能在指定吸菸區或吸菸室內吸菸。吸菸區張貼或懸掛允許吸菸的明顯標誌,配置相應數量吸菸器具及控煙戒菸宣傳資料。
第四條 採用控煙講座、宣傳資料等形式向職工進行宣傳,使其知道吸菸危害健康的相關知識,從而積極支持控制吸菸,自覺戒菸。
第五條 單位禁止吸菸區域的管理工作由機關控煙領導小組負責。不定期對各科室禁止吸菸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導。
第六條 對有意向或正在戒菸職工提供戒菸服務,幫助職工提高戒菸成功率。對做到戒菸的職工,由機關控煙領導小組以一定形式給予表彰鼓勵。
第七條 發現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的吸菸行為,本單位每位職工都有勸阻吸菸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單位設控煙監督員,監督控煙管理規章制度落實情況。
第九條 本規定從2010年3月17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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