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秦置。掌刑獄。秦漢至北齊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漢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恢復舊稱,哀帝元壽二年(前1)又改為大理。新莽時改名作士,東漢時復稱廷尉。漢末復為大理。魏黃初元年(221)改稱廷尉,後代沿襲未改,至北齊罷廢。顏師古云:“廷,平也。治獄貴平,故以為號。”說見《漢書·百官公卿天》注。師古又引應劭說,則謂“聽獄必質諸朝廷,與眾共之。”
尉的職掌是管理天下刑獄。每年全國斷獄總數最後要匯總到廷尉;州郡疑難案件要報請廷尉判處;廷尉也常派員為地方處理某些重要案件。有的還可駁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決意見。廷尉根據詔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審判有罪的諸侯王或大臣。禮儀、律令皆藏於廷尉,並主管修訂律令的有關事宜。屬於分、寸、尺、丈等度量標準之事,亦由廷尉掌管。
廷尉秩為中二千石,屬官有廷尉正和左、右監各一人。漢宣帝劉詢鑒於廷尉派往地方鞫獄的廷尉史任重而祿薄,於是增設秩為六百石的廷尉平四人,以加強對地方司法機構的控制。
東漢時省去右監,四廷尉平省為左平一人。廷尉人選常常擇取出身於律學世家者,如順帝時吳雄,三世廷尉;郭躬一家,以傳習小杜律著稱,數世之中,任廷尉者達七人之多。東漢時權歸台閣,廷尉處理案件有時也須聽命於尚書。遇有重大疑案,廷尉與尚書共同審理,開後世大理、刑部共司刑法的先例。
魏晉南北朝廷尉職掌與兩漢無區別,北齊易廷尉名為大理寺卿。唐代形成京師案件由大理寺卿負責審理、判刑,由刑部覆核的制度。元代不設大理寺,審判由刑部直接進行。故至明代恢復大理寺後,受元制影響,又改變成京師案件之審判歸刑部,大理寺卿僅負責覆核的制度。地方上所呈報的重罪案件,也是先經刑部評議,再經大理寺卿最後覆核。清制與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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