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壽縣水務局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 (六)負責節約用水、計畫用水工作。 (十三)負責水利投資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利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組織起草水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水務事業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對縣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的水資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等涉水方面的內容組織論證工作;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制定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實施取水許可制度;負責審批城區建設項目的疏乾、降水申請,核准擴大用水範圍或改變用水性質、用水平衡測試結果、維修自建井項目、縣內開鑿新井;負責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擬訂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新建、改建和擴大排污口的審批;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五)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和保障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河流湖泊、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六)負責節約用水、計畫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審批縣管取水項目的年度用水計畫;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七)負責供水行業管理。負責供水企業資質審查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設施的審批;指導、監督、檢查全縣供水行業的服務指標(水質、水量、水壓)和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情況,保障飲用水安全。
(八)負責本縣河流(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分洪區、滯洪區)、水庫等水域、岸線、堤防和水工程及其保護用地;負責河流(包括灘涂)、水庫的開發、利用、保護和整治;負責河道和工程管理範圍內挖砂、石、取土、淘金及占、挖、建項目的審批。
(九)負責編制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水利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組織和協調城市建設中涉及水利設施的配套工作。
(十)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全縣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縣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及驗收。
(十一)負責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人畜飲水工程建設、鄉鎮供水、灌區、小水電和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鄉鎮水利站、灌區管理單位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二)負責組織、實施水務監察及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協調、處理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依法負責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的安全監管;負責對全縣水利建設違規違紀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十三)負責水利投資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負責組織收繳各項政策性水務規費(防洪、水資源、砂石、供水、占堤等收費);負責全縣水務系統財務管理審計監督;配合有關部門提出有關水務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建議。
(十四)開展水利科技工作。負責推進全縣水務系統科技進步;負責新技術的推廣套用與交流;組織、指導全縣重大水務工程項目對外合作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五)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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