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城規劃區房屋拆遷認證工作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條 為了做好房屋拆遷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廬城規劃區範圍內國有、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認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認證,是指對被拆遷房屋的土地性質、用途、面積、結構、建築年代、補償標準和被拆遷人的戶數、安置人口等進行認證,以及對鎮政府(縣開發區)擬定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進行確認的行為。
第四條 縣成立房屋拆遷認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縣認證辦),由房產、建設、國土、公安、監察、審計、工商、民政等部門和相關鎮政府組成,具體負責房屋拆遷認證工作。
縣認證辦設在縣房產局,並從房產局、建設局、國土局、審計局、公安局、監察局抽調專人辦公,其他部門和相關鎮政府根據認證辦要求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認證辦對被拆遷房屋土地性質、用途、建築面積、補償標準認證時,以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有效權屬證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續所作記載為準。
第六條 被拆遷房屋面積認證和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2006年3月31日前已經縣建設或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拆除的除外):
(一)房屋建築(含合法建築)面積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30平方米選擇統建安置,其無證房屋參照合法建築補償標準結算;
(二)房屋建築(含合法建築)面積在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其合法建築面積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30平方米選擇統建安置,合法建築面積超過人均30平方米的,可按實際面積選擇統建安置。同時,房屋建築(含合法建築)面積在人均45平方米以內的,其無證房屋參照合法建築補償標準結算;超過人均45平方米的,其超過部分的無證房屋視為違法建築,不予參照合法建築補償標準結算。
第七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用途和面積的認證,以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續標註的用途和建築面積為準。房地產權證未標註用途或者房地產權證標明用途與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以產權檔案記載為準。
第八條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在廬城規劃區內建成的房屋,被拆遷時沒有取得有效權屬證明或者不能提供有效建房批准手續,且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強制拆除範圍的,經縣規劃局、鎮政府(縣開發區)、村(社區)委會、村(居)民小組證明並結合2006年3月廬城航拍資料等有關證據綜合判定、查證屬實後,給予認證為合法建築。
第九條 2006年3月31日前被拆遷房屋沒有有效權屬證明或者沒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續,以及有關審批手續不全,且不屬於土地管理、規劃建設管理等法律規定依法應予強制拆除範圍的,已建成的房屋,根據鎮政府(縣開發區)、村(社區)委會、村(居)民小組三級證明並結合2006年3月廬城航拍資料等有關證據綜合判定,可視為無證房屋,按本辦法第六條處理。
第十條 在被拆遷房屋有效權屬證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續記載的房屋戶型範圍內,由於測量造成房屋面積誤差的,按具備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的面積認證。
第十一條 國有土地上未經批准擅自將住宅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且連續經營至今的,一次性補助600元/㎡;經營證照不齊全的,減半執行。但2009年8月30日縣政府《關於禁止擅自將住宅用房及其它非經營性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通告》(廬政秘〔2009〕79號)發布後,未經批准擅自將住宅用房及其它非經營性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的,一律按原房屋用途補償,不予其它補助。
第十二條 未經依法批准在2006年4月1日以後建設的和2006年3月31日以前已經縣建設或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均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鼓勵自拆違法建築,自行拆除的,根據其自拆進度給予同類房屋拆遷補償標準50%以下的獎勵。
第十三條 集體土地上被拆遷戶的安置人口按下列方法確認,以拆遷通知時間為準:
(一)本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本村民小組有住房的;
(二)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應計入安置人口:
1、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含士官)、服刑勞教人員原戶籍關係在房屋拆遷所在地的;
2、原屬本村民小組常住人口,現已農轉非人員在村民組仍有房屋並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房、集資建房政策的;
3、縣認證辦認可的其他情況。
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口;達到法定婚齡符合分戶條件未分戶的,給予增加10平方米安置。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安置人口:
(一)寄居、寄養、寄讀以及空掛戶的人員;
(二)因婚嫁離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戶口雖未遷出但不居住或偶爾居住在原村民組的人員。
第十四條 凡未取得合法建房審批手續,超過拆遷方案規定的期限,拒不按照本辦法和有關政策接受補償安置的,由有關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工作由縣房屋拆遷調查工作組(以下稱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根據批准的拆遷範圍,組織對擬拆遷區域人口、土地性質、房屋及其構築物、附屬物等情況進行詳細調查摸底登記,鎮政府(縣開發區)、縣建設局、縣國土局等有關單位予以協助和業務指導。
摸底登記實行一戶一表,登記表應當由住戶簽字確認,拒絕簽字的,由調查人員署名並註明情況。摸底登記結束後按村組、街巷分戶造冊,出具摸底登記調查報告,擬定項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送交縣認證辦進行認證。
第十六條 認證實行“兩審兩級公示制”,即初審、終審。
(一)初審。工作組為初審單位,組織若干個小組通過對調查登記的房屋面積、用途、結構、建築年代、土地性質、構築物及附屬物數量、面積和安置人口等內容進行互查予以初審,並在村(社區)委會、村(居)民小組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為3日,公示期滿後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工作應在5日內完成。
(二)終審。由縣認證辦對工作組報送的初審材料(所需提交材料清單見附屬檔案)採取查閱資料、現場抽查、走訪了解等方式進行審核。
1、抽查比例。分村組、街巷或工作組負責地塊安排抽查,被拆遷範圍戶數在100戶(含100戶)以下的,按20%~30%的比例進行抽查;被拆遷範圍戶數在100戶以上的,按10%~20%的比例進行抽查;被拆遷範圍戶數在500戶以上的,按5%~10%的比例進行抽查。
2、抽查內容。主要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建築物、構築物、附屬物的面積、數量是否準確,調查登記的房屋面積、用途、結構、建築年代、土地性質、安置人口等是否符合事實,核實工作組初審意見。
3、抽查認定。①安置人口、土地性質、房屋結構、用途、面積(面積誤差為2%以內)等,其中一項與實際不符的,均視為不合格;②經抽查,不合格率在5%以下的,由送審單位對抽查不合格的調查登記進行糾正;不合格率在5%以上(含5%)的,由初審單位對被抽查的拆遷區域重新審查確認,並由縣認證辦再次抽查。抽查合格的,由縣認證辦將調查登記情況在拆遷區域、縣政府網站和巢湖日報(廬江版)上進行公示3日。
第十七條 縣認證辦根據公示結果,經集體研究後,確定終審認證意見,並經縣認證辦全體成員簽字後報“縣房屋拆遷認證工作領導組”批准實施。終審認證工作應在10日內完成。
認證過程中,送審單位糾錯或重新調查及公示與公示反饋處理時間不計入認證時間。
第十八條 實行搬遷獎勵。本著“先搬遷,先選房”、“先搬遷、多獎勵”的原則,除按拆遷政策補償安置外,還可按下列規定享受進度獎和名次獎:
(一)進度獎。自終審認證拆遷起始之日起30日內,被拆遷人能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並騰空房屋交出鑰匙的,每提前一日給予2元/㎡的獎勵(違章建築和附屬房除外),逾期不予獎勵。
(二)名次獎。自終審認證拆遷起始之日起30日內,被拆遷人能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並騰空房屋交出鑰匙的,按一、二、三等獎(第1至5日為一等獎,第6至10日為二等獎,第11至15日為三等獎),分別獎勵15000元/戶、10000元/戶、6000元/戶。
超出規定期限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被拆遷戶,不享受任何獎勵,拆遷人可申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認證及公示期間有民眾舉報的,由所屬工作組會同相關部門在2個工作日核心實糾錯。對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黨紀、政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認證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縣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屬檔案:房屋拆遷調查工作組報審材料清單
房屋拆遷調查工作組報審材料清單
一、入戶調查登記表
二、房屋(建築物)土地平面示意圖
三、房地產權證、土地證,或者建房及用地批准手續
四、戶口簿
五、屬低保戶的需提供低保證明
六、住宅從事經營活動的需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證明連續經營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註:上述資料屬複印件的須與原件核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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