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下午16時許,被告人何深國持戶口簿、出生證明及殘疾證等相關證件,到東興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法規統計股辦公室為其第4個孩子辦理超生入戶的相關手續。由於何深國此前未繳納社會撫養金等原因,工作人員無法為其出具相關證明。
同年7月23日早上8時許,何深國攜帶事先磨好的砍刀,駕駛機車到東興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法規統計股辦公室,發現辦公室無人後進入隔壁辦公室,持刀砍向被害人招某某、韋某某、黃厚某、黃艷某4名工作人員,造成招某某、黃厚某二人當場死亡。隨後何深國又持刀砍傷聞訊趕到的被害人譚某某、梁某某。
案發後,被告人何深國被聞訊趕到的當地警方當場抓獲,並繳獲其作案使用的砍刀一把。
經法醫檢驗,被害人招某某系被他人用利器砍後造成高位頸椎損傷及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黃厚某系被他人用銳器砍傷造成顱腦損傷及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韋某某、黃艷某所受損傷評定為輕傷,被害人譚某某、梁某某所受損傷暫定為輕傷;經司法鑑定,被告人何深國案發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何深國因未能及時為其超生的第4個孩子辦理入戶手續,持刀將東興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的五名工作人員及路過的一名律師砍死、砍傷,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何深國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何深國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283388.39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何深國當庭表示不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