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安徽商會

廣西安徽商會是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成立的民間組織,批准文號為桂民函【2007】48號,審批文號為桂經協商函字【2006】2號)。

機構簡介

廣西安徽商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本著和諧、誠信、發展、共贏的理念,維護在桂徽商的合法權益,促進桂、皖兩地經濟交流與合作,為建設富裕、文明、和諧的新廣西做出貢獻。廣西安徽商會的成立,促進了桂皖兩省(區)的經貿合作,搭建了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溝通平台,進一步加強了桂皖兩地交流與合作。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在桂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徽商企業約有一千餘家,從業人員五萬餘人,從事其他行業和服務業的約十萬人。主要分布在南寧、柳州、桂林、玉林、梧州、北海、貴港等地,投資領域涉及建材、房地產、教育、冶煉、建築、工程機械、醫藥、旅遊、通訊、IT產業等。
廣西安徽商會已接受企業會員400多家,主要分布在南寧、柳州、桂林、玉林、梧州、北海、貴港等地,其中廣西新安投資有限公司,現代聯華集團,廣西勝本科工貿有限公司,扶綏新寧海螺水泥有限公司這些徽商企業的代表,在同行業中都有著巨大的影響。

發展歷程

隨著來廣西投資的安徽企業越來越多和在桂徽商企業的不斷壯大,越來越多的在桂皖籍工商界人士有了建立廣西安徽商會的想法。廣西安徽商會的籌建,歷時近兩年。得到了廣西區和南寧市政府領導的高度重視,也得到了在廣西工作的老一代安徽籍的領導的大力支持和指導,尤其是廣西大學原黨委書記馬繼匯同志、廣西民院原副院長萬輔彬同志、旅遊局原局長盧光明同志、廣西社科院原院長詹宏松同志等。

2007年5月26日廣西安徽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廣西安徽商會正式成立。在這次大會上通過了“廣西安徽商會章程(草案)”,選舉出了商會主要領。侯振宇(新安投資集團董事長)當選為商會會長、法人代表;盧光明(原廣西自治區旅遊局局長)當選為商會秘書長。大會還選舉產生了常務副會長10人、副會長17人、常務理事12人和理事28人,組成了商會的領導的班子。目前商會已接受企業會員300多家。在南寧市有160多家、在柳州有60多家,其他主要分布在桂林、玉林、梧州、北海、貴港等地,行業涉及建材、房地產、教育、冶煉、建築、工程機械、醫藥、旅遊、通訊、IT產業等,其中新安投資集團,現代聯華集團,勝本科工貿有限公司,新寧扶綏海螺集團這些徽商企業的代表,在同行業中都有著很大的影響。廣西安徽商會第一次代表大會之後,商會的日常工作開始正式進行。2007年7月6日,廣西安徽商會應隆安縣人民政府的邀請,在會長帶領下,一行20多人前往隆安縣考察投資,得到了隆安縣人民政府的熱情接待;7月11日自治區工商聯在新任會長磨長英的帶領下,前來我會考察,開展座談活動,了解我會工作的開展情況。8月25日,由商會部分領導集資16萬捐獻給百色學院,以資助貧困大學生,這是百色學院自成立以來收到的最多一次捐款。

廣西安徽商會的成立,加強了皖桂兩省(區)的經貿合作,搭建了政府與企業家之間的溝通平台,也進一步密切了在桂徽商同當地政府和民眾的聯繫,使徽商在廣西有了依靠。商會成立後,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間組織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以民間組織服務經濟和社會發展為核心,以提高民間組織能力建設為重點,做好服務工作,幫助企業做大做強,根據“廣西安徽商會的章程(草案)”規定,廣西安徽商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執行科學發展觀,本著和諧、誠信、發展、共贏的理念,維護在桂徽商的合法權益,促進桂、皖兩地經濟交流與合作,為建設富裕、文明、和諧的新廣西做出貢獻。

商會章程

廣西安徽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是廣西安徽商會(以下簡稱本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是:由安徽企、事業單位或安徽籍人士以獨資或合資形式在廣西境內依法註冊登記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企業自願組成的全區性、聯合性、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本著團結、誠信、服務、發展的理念,加強在桂徽商的合作與交流、密切企業和政府的聯繫,維護在桂徽商合法權益、促進桂、皖兩地經濟交流與合作,成為桂、皖兩地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為加快廣西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西經濟協作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是廣

西區民政廳。

第五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商會的住所是:廣西南寧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和地方的經濟建設,吸引徽商企業在廣西投資發展;

(二)當好桂、皖兩地工商界交流的橋樑和紐帶;

(三)向有關政府和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並協調落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先富幫後富,扶助社會弱勢群體,

支持慈善事業,積極回報社會;

(五)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資、諮詢及政企溝通等服務;

(六)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不斷改善經營管理,積極組織展銷會、

交流會等經貿活動,為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服務;

(七)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業務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八)發展商會事業、處理日常工作;

(九)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商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從事經濟發展,熱心商會工作的在桂徽商企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良好形象;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辦理本商會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商會書面申請,經批准後交回會員證。如果一年不交納會

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

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本商會會費標準;

(六)討論決定本商會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

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

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

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

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

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

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

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采

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在常務理事

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八項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並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堅定、思想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

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

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

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室;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審核財務開支情況,並在有關憑證上籤字;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

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為加強本商會內部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正副主任

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

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商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

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商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商會的開支情況進

行審計。

第三十三條 為加強本商會對內對外經濟交流與合作,設立策略諮詢委員會,聘請包括社會各界名人、專家學者等人士擔任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損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按照《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

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

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

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

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

代表大會和地方財政部門的監督。如果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社會捐贈或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商會換屆或變更法人代表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

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

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

銷登記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

位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

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

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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