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廣西大學校友總會章程》是廣西大學針對校友會、校友管理工作制定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西大學校友總會(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Guangxi University 英文縮寫為GXUA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廣西大學校友自願聯合組成的,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聯絡校友,宣傳校友、服務校友、服務母校,廣泛聯繫和團結國內外校友、增進友誼,加強合作與交流,發揚母校優良傳統,為祖國的富強和母校的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自治區教育廳、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廣西大學校園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聯絡校友,服務校友,促進母校與校友的合作與交流;

(二) 編輯出版《廣西大學校友》會刊及有關校友資料;

(三)收集校友信息,建設維護廣西大學校友網和校友資料庫;

(四)籌集管理校友對《廣西大學校友》會刊的資助經費等;

(五) 對地方校友會進行業務指導。

(六)推動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校友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總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是廣西大學校友。

凡是符合下列條件者均為本校校友:

1、 曾在廣西大學、原廣西農學院、原廣西農業大學、原林學分院(含熱作分院、桂北分院)、原廣西勞動大學以及1985年以前併入廣西大學的原廣西工學院的各類學歷畢業生、肄業生、各國留學生,取得西大各類學歷證書、結業證書或學習兩個月以上的進修生、培訓生。

2、 曾在廣西大學、原廣西農學院、原林學分院以及1985年以前併入廣西大學的原廣西工學院及其附屬單位工作過的教職工,包括聘請的外國教師、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和其他兼職人員。

3、 國立廣西大學附中學生。

第八條 會員權利:

(一) 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參加本會組織的校友活動,積極向本會刊物和校友網站投稿;

(四) 協助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支持和關心母校的發展,向本會提供信息、反映情況。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重大工作事項;

(五) 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數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對外代表會員大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名譽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1人、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條 本會名譽會長、會長原則上由在任廣西大學主要領導擔任;秘書長由校友總會專職工作人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校友總會常設機構為校友總會秘書處。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母校撥付專款;

(二) 母校劃撥校友或其他社會各界友好人士捐款給學校資金中的一定比例;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會計不得兼職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審計與交接手續,接受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登記在冊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是對廣西大學第五次校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廣西大學校友總會章程》修改形成的章程草案,呈報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審查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本章程經修改後,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呈送區教育廳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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