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已經2001年12月1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主席:李兆焯,二00二年一月八日)
第一條 為規範廣西壯族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廣西壯族自治區著名商標註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西壯族自治區著名商標(以下簡稱廣西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依照本辦法認定的註冊商標。
廣西著名商標以被認定的註冊商標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三條 廣西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廣西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各地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
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廣西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廣西著名商標的資格由廣西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確認、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並公布。
第六條 廣西著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自願申請和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實行個案認定製度。
第七條 認定廣西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註冊人的住所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
(二)該商標自核准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時間在三年以上;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優良、穩定,有良好的售後服務,消費者投訴率低;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區域較廣,近三年的銷售量、利潤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居本自治區同行業的前列;
(五)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六)出口商品的商標應當在主要出口國家(地區)註冊,並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量較大或者銷售區域廣泛;
(七)該商標註冊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保護和管理措施;
(八)未發生過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及其他違反有關商標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八條 商標所有人認為其註冊商標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地區或者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並填寫廣西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第九條 地區或者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認定條件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認定條件的,簽署意見後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人對地區或者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覆核。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處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覆核決定。異議成立的,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受理;異議不成立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覆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十一條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地區和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廣西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或者直接受理廣西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提交廣西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廣西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自治區經濟貿易、農業、質量技術監督、科學技術、物價、外經貿等有關部門組織設立,並聘請有關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教學科研等單位的代表和專家參加。
廣西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的人數必須是單數,主任委員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代表擔任。
廣西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個專業組,負責對不同類別註冊商標的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核並簽署專業組意見。
廣西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廣西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意見和專業組意見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評議審查,並根據廣西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具體標準,對申請人的註冊商標是否具備廣西著名商標資格進行評審表決,表決以書面、署名形式進行。
評審確認具有廣西著名商標資格,須經廣西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同意。
第十四條 廣西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具體標準、廣西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和專業組成員的資格、任期和評審認定的程式、規則,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廣西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確認具有廣西著名商標資格的註冊商標予以認定,發給廣西著名商標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廣西著名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有效期滿前90日內,廣西著名商標註冊人可以向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續。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核准;每次延續的有效期為三年。逾期不申請延續的,不再具有廣西著名商標資格。
第十七條 廣西著名商標註冊人可以向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冠以“廣西壯族自治區”或者“廣西”字樣的企業名稱或者商號(包括字號,下同)。
第十八條 廣西著名商標註冊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上標明廣西著名商標的字樣或者標誌,並同時標明認定有效期。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上使用廣西著名商標的字樣或者標識。
第十九條 認定為廣西著名商標的商品為知名商品。
被認定為廣西著名商標的商品,為廣西名牌產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認定為廣西著名商標的商品特有的或者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第二十條 廣西著名商標公告前兩年內,他人已將與廣西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同行業的企業名稱或者商號使用,並引起公眾誤認的,廣西著名商標註冊人可以在廣西著名商標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或者商號。是否予以撤銷,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二十一條 廣西著名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他人將與廣西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或者商號使用,並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廣西著名商標的文字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
(二)廣西著名商標的文字為全國或者全自治區聞名的江河、湖泊、海域、山脈和名勝古蹟等名稱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他人以廣西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非同種、非類似的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或者作為未註冊商標使用,使公眾誤認或者可能使公眾誤認該商品與廣西著名商標註冊人有某種聯繫,廣西著名商標註冊人認為該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兩年內,請求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制止和處理。
在非同種、非類似商品上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兩個以上商標均被認定為廣西著名商標的,互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廣西著名商標註冊人依法轉讓其註冊商標的,該商標的廣西著名商標資格自行喪失。受讓方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認定,方能取得廣西著名商標資格。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廣西著名商標的管理,定期檢查廣西著名商標註冊人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五條 廣西著名商標註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廣西著名商標資格:
(一)通過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西著名商標資格的;
(二)使用廣西著名商標的商品已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
(三)超越商標註冊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使用廣西著名商標字樣、標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後仍不改正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嚴重影響廣西著名商標聲譽的其他行為。
被撤銷廣西著名商標資格的,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廣西著名商標。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侵犯廣西著名商標專用權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採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並可處以非法經營額30%以上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廣西著名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其中,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確定的,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在認定和保護廣西著名商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