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1991年10月24日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檔案名稱稱】《關於防治牲畜五號病工作的若干規定》
防治牲畜五號病是一種發病急、傳播快、危害大的人畜共患烈性傳染病。國務院於1983年發出《緊急通知》,要求消滅這一疫病。我區自貫徹國務院《緊急通知》以來,防治牲畜五號病工作已取得很大成效,對保護我區畜牧生產、外貿出口和人體健康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了鞏固防治成果,努力實現“消滅”目標,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和《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防治牲畜五號病必須貫徹“預防為主、早快嚴小”的方針,採取行政、技術、經濟手段相結合的綜合性方針措施。
第二條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健全防治牲畜五號病指揮部或領導小組。其機構人員變動時,要及時調整補充。各級指揮部要建立辦事機構,辦公室人員要相對固定,堅守崗位,掌握疫情,深入檢查,當好參謀。農牧、商業、外貿等有關部門在當地指揮部的統一組織、指揮下,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
第三條廣泛深入地開展防疫宣傳。要求農戶實行圈欄養豬,並結合愛國衛生運動,進行清欄消毒;不從疫區買入肥膘肉及生板油等畜產品;洗肉水、泔水要經煮沸後才能餵豬;不買賣病豬病肉,宰殺肥豬、出售仔豬,必須經當地獸醫防檢機構檢疫合格後,方可宰殺或上市銷售。
第四條加強農牧場、豬場的獸醫衛生管理。不到疫區引種,禁止牲畜及其產品、外來人員、車輛等隨便進入場內,建立經常性的消毒制度;受疫情威脅的地區,在每年疫情高發期前,做好牲豬的五號病疫注射。
第五條外貿出口豬只,禁止來自疫區,對不合格的殘次豬,要就地處理,不得返回產地或運往他地。要認真做好運載工具和押運人員的衛生消毒工作。
第六條食品經營單位要嚴格檢疫經常消毒。調入的凍肉產品(含副品)要具有測毒證,並在南寧、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市銷售,嚴格控制銷往農村;禁止到疫區調豬調肉;不準調入肥膘肉、生板油及進口來自有病的國家和地區的牛百葉等畜產品;要徵得當地指揮部的同意。
第七條各肉聯廠(庫)、屠宰場(點)等單位,對調入的牲豬要做好查證驗收,並按豬源產地,分欄飼養、宰殺,禁止病健混宰。發現病畜,必須按有關規定處理。凍肉產品要按產地、批次、時間分開存放。禁止為任何單位、個人存放來自疫區的染毒、帶毒或無檢疫(驗)證的牲畜產品。
第八條企事業、集體單位和個人開設的屠宰場(點)要經當地獸醫防檢機構檢查合格,發給獸醫衛生合格證後,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屠宰場(點)的設定要符合獸醫衛生要求。牲畜糞便等廢物,應設專池發酵處理;污水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入場屠宰的牲畜,要由法定的檢疫資格的檢疫人員進行宰前檢疫,宰後檢驗。確認健康者,方可上市。
第九條加強對個體屠戶、肉販的守法教育。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個體勞動者協會牽頭,衛生、畜牧獸醫部門參加,每年對他們進行有關法規、職業道德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教育,要求他們遵紀守法,不宰殺、販賣病豬病肉,為市場提供無病質優的食產品。
第十條要嚴格獸醫檢疫檢查工作。進入農貿市場的活豬肉品要做到先檢疫(驗)後上市,豬肉必須頭蹄齊全;對出售的零散肉,要有檢驗證明。檢出的病畜病肉,要按規定就地處理,並追蹤病畜(肉)來源。
在省際路口、交通要道以及邊境的獸醫檢疫站(卡),要配備受過專業培訓的檢疫人員,做好入境牲畜的驗證復檢和車輛消毒工作。當受毗鄰疫情嚴重威脅時,由當地政府發布封鎖令,關閉邊卡,禁止對方活畜及其產品入境。
各口岸港口的動檢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檢疫條例》,把好進出口動物及其產品的入境關,不準任何人員從境外及疫區帶入畜產品,對載畜船隻要徹底消毒,並發給消毒證。
第十一條按法定可自行檢疫的經營單位,要嚴格把好獸醫檢疫(驗)關,當地獸醫防檢機關,要加強對其獸醫衛生監督,必要時可派獸醫駐廠(場)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要做好疫情普查。每年結合春秋“兩防”開展全面大普查,並結合日常工作經常查,國慶、元旦、春節三大日重點查,疫情多發地方要反覆查,發生疫情後,其疫區周圍要徹底查。
第十三條要嚴格疫情報告制度。發現疫情,各企事業單位及屠戶飼養戶要立即向當地獸醫防疫機關報告。鄉鎮畜牧獸醫站要在12小時內報告縣(防五)指揮部。縣指揮部要立即派員前往診斷,採取必要措施,並要24小時內報告地、市。地、市指揮部接到縣報告後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派員前往協助處理,並在四十八小時內報告自治區指揮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情不報。
第十四條經臨床診斷為五、一號病或疑似五、一號病後,由當地指揮部或獸醫防檢機關發出病畜處理通知單,對病獸及同欄、同群、同船、同車的牲畜要進行撲殺高溫無害處理,也可採取電擊深埋、燒毀等處理,同時進行嚴格的消毒。應撲殺處理的病畜,必須在獸醫嚴格監督下進行,以防疫源擴散。在撲殺處理病畜的同時,應采病料送檢,通報診斷結果,並查清疫情來源。
第十五條一經確認發生牲畜五號病後,要立即劃定疫點、疫區、並嚴加封鎖,在主要交通要道設卡、消毒,禁止疫點、疫區內易感牲畜及其產品往外流動和交易;病鍺及同欄要堅決撲殺,並作高溫加工處理,病畜的糞便應堆積發酵,欄舍墊草應燒毀,污染物及場地要嚴格消毒,肉聯廠、屠宰場(點)、外貿豬倉發生疫情,病畜及同圈、同群的牲畜應急宰高溫處理,對被污染的場地、工具作徹底消毒,並放養若干頭健康小豬作安全試驗,經十四天以上飼養觀察不發生新的病畜(農村、豬場以最後一頭病畜處理後十四天內不再出現疫情為準),經當地指揮部驗收合格後方可解除封鎖,恢復正常生產。
處理病畜病肉遇有阻力時,各級政府領導應親自出面,工商、公安、衛生等各有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
第十六條在每年的七、八、九月份的高溫季節,由當地指揮部組織工商等有關門對市場以及污染場地、豬倉、口岸、飼養場 以及屠宰場(點)等進行全面、徹底的消毒滅源工作,並使消毒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第十七條防治牲畜五號病的經費開支,主要由地方各級財政解決,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列入預算。自治區對疫情重、財政有困難的縣(市)酌情予以適當補貼,因撲殺農村病畜而帶來農戶生活、生產困難的,當地政府應酌情給予生活救濟和生產扶持。各企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屠戶、肉販的病畜(肉)處理,不予補貼。
第十八條加強基層畜牧畜醫站的建設,配好班子,充實人員,建立和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主的各項管理制度,落實疫情監測員,抓好他們和培訓,提高其服務質量,積極開展綜合辦站,增強自我發展的能力。
第十九條各地要逐步推行生豬統防統治和試行保險工作,以便能對因牧畜五號病的發生而被處理或其它疫病死亡所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消除飼養戶的後顧之憂。
第二十條對認真執行以上規定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予以獎勵,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視情節輕重,並依據有關處罰規定,給予通報批評、經濟制裁、吊銷執照、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自治區畜牧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