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型號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2]64號
【發布日期】1992-08-14
【生效日期】1992-08-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通知
(桂政發〔1992〕64號1992年8月14日)
為貫徹落實《中華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決定》和新時期我國衛生工作的方針,全面實現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畫綱要規定的衛生事業發展目標,加快農村衛生事業建設,現就進一步做好我區農村衛生工作問題,特作如下決定:
一、社會主義衛生事業在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國的作用和地位
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取決於生產力水平。在生產力各要素中,勞動者起決定作用,而勞動者的健康素質對提高生產力水平至關重要;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又為勞動者健康水平提高創造了條件。兩者相輔相成,互相促進。醫療衛生保健對於保護、恢復和發展勞動者能力,提高人口健康素質,發展社會生產力,促進民富國強都具有無可取代的特殊功能與作用。
新時期衛生工作的指導方針是,“預防為主、依靠科技進步、動員全社會參與、中西醫並重、為人民健康服務”。九十年代衛生事業發展的三大戰略重點是,加強農村衛生、預防保健和繼續振興中醫藥,形成政府領導、各部門配合、人人參與、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步、由封閉變為開放的“社會大衛生”觀念和工作方法。本世紀末要解決占全區人口總數87%的農民的醫療保健,改善農村衛生狀況,加強農村預防保健工作,把中醫藥這套行之有效的防治手段用來保護農村生產力的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區衛生事業有了新的發展。一九九一年與一九八五年對比,全區醫院病床增加23.54%,衛生技術人員增加了16.22%;引進了一批國際上八十年代中後期的先進儀器設備,完成了一批國家和自治區醫藥衛生重點科研課題;醫療衛生技術水平有了明顯提高;對突發性災害工傷的應急醫療救護能力大為增強;縣以上全民所有制醫療衛生防疫保健機構在改革中注入了生機,得到了加強和發展,形成了支援和帶動農村衛生事業發展與技術進步的基礎;農民看病難、住院難、手術難的狀況得到了緩解;全區以縣為單位兒童計畫免疫“四苗”全程接種覆蓋率達到了國家要求的85%的目標,法定報告傳染病發病率降低了44.32%;全區達到了消滅血吸蟲病的標準,絲蟲病、瘧疾、碘缺乏病等地方病達到了基本消滅或控制的標準;全區人均期望壽命已達七十歲。
但是,當前我區農村衛生事業發展滯後狀況還比較突出,與保護農民健康、發展農業、支援農業、加強農村建設的要求很不相適應。全區每千人口擁有醫院床位和衛生技術人員僅達一點八二張和二點六二人,排在全國末位。農村每千人口擁有衛生人員數和病床數僅為一點七四人和一點一六張。鄉鎮衛生院危房面積達五十萬平方米;縣、鄉級醫療衛生保健機構設備簡陋陳舊、人才外流、工作經費嚴重短缺;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調整行政區劃後,由於管理跟不上等原因,農村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的村級集體衛生組織和合作醫療保健制度普遍解體,新分鄉鎮大部分還未建立衛生院,廣大貧困地區鄉村醫生報酬不落實,隊伍不穩定,防保工作不落實;一些可防治的急慢性傳染病發病率還比較高,整個農村改水、改廁及改變不衛生習慣的任務仍很艱巨。為此,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部門必須進一步提高對農村衛生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加強農村衛生工作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三屆八中全會精神的一個重要方面來抓,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
二、農村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指標
“二000年人人享有衛生保健”是世界衛生組織提出的全球性戰略目標,我國政府表示承諾,並將其列入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八五”計畫和十年規劃。我區農村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就是要全面落實初級衛生保健規劃目標,到一九九五年,全區至少要有50%的縣達標,二000年要全部達標。
(一)加強衛生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初級衛生保健工作作為農村衛生工作的中心環節,納入當地社會、經濟和扶貧規劃,並建立健全初級衛生保健領導班子及其辦公室,負責制定當地的農村衛生規劃,加強領導和協調工作。要採取可行措施,逐年增加醫療衛生事業經費的投入。“八五”期間自治區衛生事業費占財政支出的比例達到5%以上,縣、市達6%以上;“九五”期間自治區達6%以上,縣市達8%以上(均不含公費醫療經費)。同時還要積極發動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公共積累中增加對衛生的投入,鼓勵農民集資興辦農村衛生事業。
加強縣、鄉、村三級醫療衛生保健網建設。到二000年,我區農村平均每千人口醫院床位數要從現在的一點一六張提高到二張,醫師數從現在的零點四九提高到零點七人。要把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建成農村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技術指導中心、急救中心和人才培養基地;要強化鄉(鎮)衛生院(含中心衛生院)的管理職能,使之成為所在區域內醫療技術指導中心,擔負區域內預防保健任務。
“八五”期間,以各地人民政府為主,自治區給予補助為鋪,千方百計籌集資金,努力完成鄉鎮衛生院危房改建和維修,以及新分鄉衛生院的建立,並保證其業務用房至少有三百五十平方米。“八五”期未要做到鄉鎮衛生院無危房,做到人員、房屋、設備一配套。村級衛生所必須堅持村公所領導和集體所有制形式,達到有診室、治療室、藥房三室分開的業務用房,配備有常用藥品和必要設備,每千人口有一至二名鄉村醫生或衛生員;“八五”期未,以縣為單位集體辦的村衛生所覆蓋率由現在的15.96%提高到90%以上,其中甲級村衛生所占50%以上。目前無醫療點的行政村。儘快建立起醫療點。
積極推行合作醫療保健制度。“八五”期未,以縣為單位合作醫療覆蓋率要達50%以上。合作醫療所需資金,主要由鄉村集體經濟和農民個人投入解決,列入農村統籌。有條件的地方可試行醫療保健保險制度。
(二)加強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防治工作。傳染病防治。一九九五年,以鄉鎮為單位,兒童免疫接種率要達到85%,消滅脊髓灰質炎;基本消滅麻風病;城鎮新生兒B型肝炎疫苗接種率達85%;結核病患病率降至450/10萬。要把嚴重危害廣大農民健康的傳染病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範圍。法定報告傳染病發病率每五年遞降10-15%。
加強地方病的防治和監測。“八五”期間,要加強鼠疫監測,嚴防鼠疫的發生。虐疾發病率控制在1/萬以下,2/3的流行縣、市達到基本消滅虐疾指標;全區消滅絲蟲病。要鞏固已消滅血吸蟲病和基本控制碘缺乏病的成果。
治理環境,降低職業病的發生。要廣泛深入的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發動民眾除“四害”(蟑螂、老鼠、蚊子、蒼蠅),治理環境,把創建衛生鄉鎮、村、屯的活動列入精神文明建設內容。“八五”期末,以縣為單位,衛生鄉鎮、村、屯應達到50%以上。衛生、農業、環保、勞動、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應加強農業和農村企業勞動衛生的監督、管理及預防農藥與工業“三廢”的危害,降低農藥中毒和職業病發生率。“八五”期間塵、毒監測點年合格率,縣以下企業達40%。
(三)加強公共衛生。愛衛、農業、水利、城鄉建設委員會等部門要積極開展農村改水、改廁工作,力爭一九九五年農村改水受益人口由現在的60%達75%,二000年達80%,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按不同經濟水平地區,一九九五年達20%-50%,二000年達35%-80%。
加強健康教育,增強農民衛生保健意識,養成衛生習慣。要通過多種途徑,運用各種形式大力普及健康教育。學校要按教育大綱上好衛生課。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介大力宣傳衛生知識。
提高食品衛生合格率,降低食物中毒率,加強食品衛生監督。“八五”期間,各類食品衛生合格率要從現在的79%提高到85%以上;食物中毒年平均發生率比“七五”期間下降10%。
(四)加強衛生保健。加強婦幼保健,推廣優生優育。大力推廣優生優育新技術,實行孕產婦和兒童系統管理,普及新法接生,對不能保證住院分娩或接受新法接生的育齡婦女實行全程破傷風類毒素免疫接種。“八五”期間,以縣為單位,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降至10/萬以下;孕產婦和兒童系統管理普及率要提高到80%和60%以上;消除新生兒破傷風;到二000年,孕產婦死亡率在一九九0年的基礎上下降1/2;嬰兒和五歲以下嬰兒死亡率要在一九九0年的基礎上下降1/3,五歲以下兒童嚴重和中度營養不良患病率下降1/3。
三、進一步落實農村衛生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衛生投入和補償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逐年增加醫療衛生事業經費和基建投資的投入。當前,要儘快扭轉一些地方衛生事業費(不含公費醫療經費)占財政支出比例逐年下降的狀況。根據衛生髮展實際需要,每年衛生事業費投入的遞增速度要高於財政支出的增長速度。要堅持人民衛生人民辦、辦好衛生為人民的原則,動員社會各界和民眾集資,設立各級衛生事業發展基金,進一步拓寬事業建設投資的渠道。各地在增加財政收入的同時,要逐步調整投資結構,預防保健事業費和中醫事業費增長速度要高於衛生事業費增長速度。要認真貫徹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兒童計畫免疫保償管理辦法》(桂政發〔1992〕10號),積極推行預防保健多種形式的有償服務和保償制度,預防保健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主要用於事業的發展,不抵沖財政撥款。對用自籌資金建設預防保健、醫療救護、衛生與藥品監督設施項目免徵建築稅;對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含冷鏈、血防、鼠防、結防)婦幼保健和藥品監督車輛免徵養路費;免徵醫療衛生單位的能源、交通發展基金稅和預算外收入調節基金;農村醫療衛生保健機構所用水電按農業價收費。
(二)加強對貧困地區和邊境地區的衛生建設。在四十九個老少邊山窮地區鄉衛生院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每人向上浮動一級工資,滿五年後再浮動一級,工作滿十年將這兩級工資固定;醫藥院校畢業生到這些地方工作,在未明確職務以前,可以在見習期臨時工資基礎上提高兩個檔次的工資。對這些地區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採取“地方糧票”辦法安排自費學習的醫藥院校畢業生到這些地方工作,合格的定為契約工,享受與其他國家醫務人員相同的待遇,不影響晉升和提拔,調離貧困鄉工作時則取消這些待遇。要把扶貧與防病治病結合起來,“八五”期間,自治區每年向貧困地區鄉衛生院提供貸款,每個鄉衛生院二萬元,五年歸還,五年內的利息由當地財政補貼。各貧困縣回收的發展資金,可適當用於鄉村衛生建設的補助。
要進一步採取有力措施,做好衛生部門知識分子工作,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社會風尚。對副主任醫(技)師及縣、鄉醫療衛生機構的中級衛生技術人員,可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及意願,經科幹部門審批,適當延長離、退休年齡,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要穩定和鼓勵衛生技術人員到農村工作的政策措施,在基層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享受農、林、水科技人員的補助待遇。要堅持和完善醫藥院校為農村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向分配的制度。醫學院要擴大醫學專科教育,中等醫藥學校要進一步擴大培養能力,為農村培養更多的實用型人才。要逐步完善在職教育制度,採取多種培訓形式,提高農村衛生技術的素質。縣衛校要把培訓鄉、村兩級衛生人員作為辦學宗旨。各地要把鄉村醫生的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系列。從現在起,新任的鄉村醫生必須具備衛生中專水平。對未達到中專水平的鄉村醫生,要分期分批進行達標培訓。各級人民政府除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的有關政策外,還應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制定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和城市衛生技術人員到農村工作的優惠政策。人事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增乾計畫和農村衛生事業的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錄乾、聘乾指標,定向錄用,聘用高、中等醫藥院校畢業生的自費生到鄉(鎮)衛生院工作,重點是到三百一十四個新分鄉(鎮)衛生院工作,力爭在“八五”期間使每個新分鄉要配有四至五名國家衛生技術人員。同時,按照國務院國發〔1981〕24號檔案精神,自治區每年拿出二百萬元用於補助鄉村醫生報酬,各地、縣(市)也要相應拿出補助經費,使鄉村醫生報酬不低於當地民辦教師的水平。本著集體、個人雙方負擔的原則,逐步建立鄉村醫生退休保險制度,解決他們退休後的“老有所養”問題。
(四)繼續開展城鄉對口支援活動。城市醫療衛生機構要充分發揮人才、技術優勢,認真做好對農村和老少邊山窮地區的支援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區域衛生規劃”的原則,對所轄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支農工作進行統籌安排,採取劃片包乾,分工負責、定期掛鈎、對口支援的方法,建立和完善固定的逐級指導關係。要把支農作為考核醫療衛生單位工作的一項主要指標,作為衛生技術人員考核、晉升、表彰的重要依據。城市醫療衛生單位支援農村的經費由支援單位自行解決,下去服務人員的生活補貼和獎金不能低於在單位工作時的收入水平。接受援助的單位也應採取措施,為上級醫療衛生單位人員支農創造必要的條件。
(五)堅持中西醫並重方針,發展農村中醫藥事業。要充分發揮中醫藥對我區農村醫療預防保健的重要作用。把發展中醫藥事業列入政府的管理目標。地、市、縣衛生局要配備中醫領導;地市衛生局要建立健全中醫管理機構或制定專人負責中醫管理工作。“八五”期間,每個縣都要建立起中醫醫院。縣綜合性醫院、專科醫院和鄉鎮衛生院要加強中醫科業務建設,有條件的醫院,應開展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工作。要做好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的繼承工作,多方面培養中醫藥人才。自治區財政每年下撥中醫發展專款,縣財政要撥出配套資金。
(六)嚴格執行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關於業餘服務和兼職工作的有關規定。鄉鎮衛生院人員一般不開展業餘服務和到外單位兼職工作。縣及縣以上醫療衛生單位的醫療人員,在保質保量完成本崗位工作,保證正常工作秩序,不影響學習提高和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業餘時間開展有償服務活動(包括門診、查房、手術、治療、體檢、會診、教學、諮詢等),但必須根據社會需要,由本單位統一組織,有領導地進行。個人到外單位兼職從事醫療、教學、科研等有償服務,須經本單位同意,衛生主管部門批准。任何人不得為獲取個人收入,在工作時間或業餘時間私自在家或以其他形式進行醫療衛生技術活動。
四、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具體措施
(一)農村衛生和初級衛生保健工作是一項巨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是我國衛生事業發展的三大戰略重點之一。抓好農村衛生工作,實施初級衛生保健,提高廣大農村健康水平是各級政府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社會“大衛生”的巨觀控制、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深入農村基層調查研究,幫助衛生部門解決一些實際困難,為廣大農民民眾的健康事業辦幾件實事,並把這項工作列入任期目標,作為考核各級領導政績的內容之一。
(二)以科技為先導,提高醫療技術水平,發展農村衛生事業。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必須重視發揮醫學科學技術在衛生事業中分先導和依託作用。農村醫學衛生科技工作要立足廣西實際,走引進技術、推廣套用的路子。要圍繞消滅、控制對我區農村人口健康危害較大的疾病,引進並推廣效益高、投資少、見效快、覆蓋面大的農村衛生適宜技術。重點做好部級、自治區級推薦的農村衛生適宜技術的推廣工作。在推廣過程中,對老、少、邊、窮地區要採取優惠措施。科研立項要重點支持那些能控制危害廣西人民健康的主要疾病、並能在廣西推廣套用的課題。
(三)加強對個體醫的管理。各級衛生行政機關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加強個體醫的統一管理。個體醫診療所的發展,要根據社會需要和合理布局的原則設定,並嚴格審查開業資格和辦醫條件。凡不具備開業資格和辦醫調控的一律取消從業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行醫執照;對布局不合理的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整。個體行醫開業的審批工作,必須嚴格按照一定程式公開進行。在自治區直轄五市區內行烯的個體醫,由區轄五市對其開業資格進行審查並報自治區衛生廳對其開業資格進行審批;其他縣(市)開業的,其開業資格由地、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從業執照均由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核發。執業範圍要與本人所取得的專業資格相稱,並固定從業地點。要規定個體醫所應完成的預防保健工作量,或交納防保費。要取締無證行醫和游醫,對借醫行騙的要依法處理。區外個體醫到我區行醫,必須經跨入縣、市衛生行政部門同意,並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本區個體醫需要跨地(市)行醫的,須經跨入縣(市)同意,並報跨入地、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一律按游醫處理。任何單位和部門都不得為無證行醫提供活動場所。離退休醫藥衛生人員需要繼續從事醫療工作的,可由原單位回聘,也可由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推薦到管轄區內技術力量薄弱的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申請個體開業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指定到缺醫少藥的地方開業。停薪留職及未到退休年齡的病退人員不準個體行醫開業。
(四)加強社會辦醫學教育的管理。各地、市衛生、教育、公安、物價、工商行政部門要按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共同做好分工,加強對社會辦醫學教育的管理,堅持按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的原則嚴格審批。凡社會辦醫學教育者,必須按自治區衛生廳、自治區教委《關於整頓社會辦醫學教育的意見》(桂政教〔1990〕12號)精神辦理。跨地、市、縣招生的,必須由學生所在地、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取得委託代培書後,報辦學單位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對不具備辦學條件的要予以取締,未經辦理審批手續、擅自辦學的,要由當地政府責令停辦。
(五)各級衛生防疫機構必須堅持預防為主方針,以搞好農村衛生工作為重點,以提高社會效益為最高準則,堅持以無償服務為主,適度開展有償服務;消滅和控制傳染病、寄生蟲病;對食品衛生、勞動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環境衛生和化妝品衛生等工作,按同級行政隸屬關係,實行自治區級、地(市)級、縣(含市、區)級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衛生監督機構職能作用。
(六)加強衛生法制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強化衛生行政職能,認真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試行)》、《藥品管理法》和《傳染病防治法》、《國境檢疫法》等法律、法規,並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或者行政管理措施,使各項衛生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章可循。要進一步健全衛生監督執法體系,強化衛生行政執法職能,實行地域管理與分級管理互相結合。要運用法律手段,加強對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防治監督管理,加強食品衛生、勞動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化妝品衛生、學校衛生、國境口岸衛生監督管理和藥政管理,堅決取締偽劣藥品和食品的生產與銷售,確保食品衛生和用藥安全安全、有效。要在農村中廣泛開展衛生普法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廣大農民法律知識和衛生知識水平,增強法律意識和自我保健意識。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各級衛生和藥品監督機構,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保護廣大農民民眾享有醫療衛生權益,逐步把我區農村衛生工作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
(七)加強衛生宣傳與教育。加強農村衛生工作,實施初級衛生保健戰略,既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也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大力加強宣傳與教育工作,要通過各種新聞媒介和多種途徑向人民民眾宣傳初級衛生保健的重要意義,加強健康教育,提高人民民眾的自我保健意識,自覺參與初級衛生保健,共同向疾病作鬥爭,為健康而奮鬥,為實行“二000年人人享有衛生保健”和國民經濟發展第二步戰略目標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