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青年發展現代農業促進會

廣東青年發展現代農業促進會

廣東青年發展現代農業促進會旨在幫助農村青年提高生產經營技能、享受金融服務、拓寬市場渠道、增強就業創業能力,形成“我入會,我致富,我光榮”的良好氛圍。

發展歷史

廣東青年發展現代農業促進會 (簡稱廣東青農會)在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註冊成立(註冊證書號粵社證字第0646號) ,是由共青團廣東省委員會、廣東省農業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行、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分行、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等8家單位聯合發起成立的非營利社團組織。廣東青農會按照省、市、縣、鎮四級設定,自上而下配置資源,統一品牌、統一模式、統一資源、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運作。

建設宗旨

以服務農村青年、發展現代農業、繁榮農村文化、推動城鄉一體化發展、增強農村共青團組織凝聚力為宗旨。

組織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廣東青年發展現代農業促進會(簡稱廣東青農會, 英文名稱:Guangdong Youth Association of Modern Agriculture Advancement)是以服務農村青年、發展現代農業、繁榮農村文化、推動城鄉一體化發展、增強農村共青團組織凝聚力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二條 廣東青農會由共青團廣東省委員會、廣東省農業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行、中國移動廣東公司聯合發起成立,業務主管單位為共青團廣東省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共青團廣東省委員會農村青年工作部。

第三條 廣東青農會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根據本章程開展活動。

任 務

第四條 廣東青農會的基本任務

(一)服務農村青年致富成才,引導農村青年人才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二)舉辦農業技術和素質培訓,推廣先進農業技術知識,提高會員的致富本領和發展能力;

(三)開展系列金融服務,促進農村青年創業和擴大生產經營;

(四)及時了解掌握農村青年需求,構建農業市場、技術和項目等多元化、多渠道信息交流平台;

(五)挖掘整合農村文化資源,培育農村文化品牌,繁榮農村文化;

(六)注重培育農村青年人才,積極營造農村青年人才成長發展的良好環境;

(七)深入開展宣傳和調研工作,切實擴大青農會的社會影響,增強青農會可持續發展能力;

(八)指導督促各級青農會建設,承擔創建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組 織

第五條 廣東青農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經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

第六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

(三)審議工作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不少於二次會議。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各項決議。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條 秘書處的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計畫,督促各級青農會開展工作;

(二)完善各項工作制度;

(三)加強統籌協調溝通;

(四)重要檔案起草,各類會議籌備;

完善黨團組織建設,開展黨團組織活動;(六)負責日常工作和財務管理,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十一條 廣東青農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過硬;

(二)在“三農”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可視實際情況適當放寬;

(四)具有較強的服務社會、服務青年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五)有工作熱情,有一定的時間和精力從事青農會工作。

第十二條 廣東青農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由青農會創建單位或支持單位負責人擔任。

會 員

第十三條 廣東青農會實行個人會員制,會員須是自然人。

第十四條 會員的條件

(一)承認廣東青農會章程,能夠履行會員義務;

(二)年齡在45周歲以下,遵紀守法、誠信經營、文明從業,擁護黨的方針政策,熱愛青年工作、熱心公益事業、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

(三)擔任省、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負責人或從事涉農行業的生產和經營,經濟效益好,帶動和幫助農村青年共同致富,具有良好社會影響的優秀農村青年;

(四)獲得省級以上表彰或有一定特長且具有較大貢獻的優秀農村青年。

第十五條 青農會設預備會員。對於尚未滿足會員條件的、較優秀的農村青年可吸收為預備會員。預備會員的條件:追求進步,有強烈的致富成才理想,在“三農”領域有一定成績,發展潛力較大。

第十六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青農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二)享受青農會提供的“免費培訓、貸款和農資優惠、項目扶持、市場對接、信息服務、電子展銷”等各項服務;

(三)優先享受創會單位面向社會開展的政策、項目扶持;

(四)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對青農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意見;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七條 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青農會的各項決議和工作安排;

(二)積極參與青農會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

(三)積極宣傳青農會的政策、項目;

(四)弘揚農村新風尚,促進鄉風文明;

(五)學習、套用、推廣農業新科技,帶動、幫助、扶持農村青年共同致富;

(六)結合自身實際,對青農會開展的各項活動給予相應支持;

(七)繳納會費。

第十八條 入會流程

(一)申報。填寫個人申請的基本資料,提交推薦表。採取組織推薦和個人推薦兩種方式。組織推薦由團委、涉農部門等有關單位進行推薦;個人推薦由申請者自行報名或會員推薦。

(二)審核。由秘書處根據會員條件對申請者進行資格初審。

(三)理事會通過。理事會討論確定正式會員和預備會員名單。

(四)會員登記。正式會員需填寫會員登記表。會員信息錄入會員資料庫。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應向青農會秘書處提交退會申請書,由秘書處辦理退會手續。

第二十條 會員有如下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予以除名。

(一)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有違反本章程的;

(三)有不良信貸記錄的;

(四)每年3次以上無故不參加青農會活動的。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創會單位自籌經費;

(二)承接政府委託購買的農業科技推廣、農村青年培訓及其它公共服務的經費;

(三)社會企業和個人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會員繳納會費;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青農會經費必須用於青農會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違反財經紀律。

第二十三條 制定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四條 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廣東青農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廣東青農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挪用青農會的資產,觸犯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八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九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建立黨、團組織

第三十條 廣東青農會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黨章》、《團章》的要求和規定,成立黨、團組織並選舉產生負責人。

第八章 終 止

第三十一條 廣東青農會由於法定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二條 廣東青農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廣東青農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廣東青農會經上級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廣東青農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青農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青農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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