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標準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考核驗收的暫行辦法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三日廣東省人民政府)

為保證高標準掃盲教育質量,完成廣東省掃盲歷史任務,要根據國務院《掃除文盲工作條例》和國家教委《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考核驗收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制訂本暫行辦法。

一、驗收標準

凡1949年10月1日後出生的年滿十五周歲以上,具有廣東戶籍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數,在農村要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在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鎮要達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建立了鄉鎮、管理區成人文化技術學校(教學點),並組織脫盲人員繼續學習,鞏固提高;最近三年以來的脫盲人員復盲率低於百分之五;普及初等教育鞏固,六率達到要求;所轄農村的管理區(行政村)、城鎮的居民委員會及同級的企業、事業單位均應達到上述標準。

二、申報驗收制度

高標準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須申報(填寫申報審批表和一千字掃盲驗收總結),經驗收合格,審批確認。採取鄉鎮、管理區(街道、居委會)等自驗,縣(市、區)驗收,地級市審核,省驗收;逐級申報,政府審批,同時,抄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驗收制度。

(一)高標準掃除青壯年文盲的管理區、居民委員會及同級的企業、事業單位,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驗收。

(二)高標準掃除青壯年文盲的鄉鎮、街道,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驗收。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驗收。

(三)高標準掃除青壯年文盲的縣(市、區),向市人民政府申報,經驗收審核同意後,再向省人民政府申報,由省人民政府抽查驗收和審批。

三、組織領導

高標準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教育、科技、農業、婦聯、共青團、科協等有關部門和團體成立的高標準掃除青壯年文盲驗收小組進行驗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積極做好驗收的組織實施工作。

四、驗收的內容及方法

驗收的重點是農村的管理區、城鎮的居民委員會及同級的企業、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高標準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的標準、考核驗收的辦法和對三年來脫盲人員進行逐一考核認定。

(一)聽取被驗收單位的政府負責人的高標準掃盲工作情況匯報,了解基本情況。

(二)核查有關檔案材料:1990年人口普查青壯年人口文化狀況,文盲、半文盲登記冊及喪失學習能力人員名冊;最近三年以來脫盲人員花名冊、學員作業、脫盲考試試卷等有關掃盲教學和考核資料;脫盲學員鞏固提高、防止復盲的資料;鄉鎮、管理區成人文化技術學校(教學點)辦法情況;國小年度統計報表和有關檔案檔案資料等。

(三)驗收小組成員要深入基層單位,通過座談、家訪、測驗等形式核實有關情況。

(四)縣(市、區)要逐村逐鄉進行驗收。市在全面審核縣(市、區)材料後,也要組織人力驗收。省對申報驗收的縣(市、區),採取抽查的方法,進行驗收。

(五)被驗收管理區或居民委員會的1949年10月1日以後出生的十五周歲以上人口中,最近三年以來的脫盲人員,除已具有國小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和正在接受普通國小和業餘國小教育、脫盲後鞏固提高班結業的人員外,都應該參加驗收考試。無資料證明其未復盲而又不參加驗收考試的,一律按文盲、半文盲計算。考試前,要通過查驗身份證、花名冊、學員作業等方法,核實其應試資格,防止弄虛作假。

(六)驗收考試以管理區(居委會)為基本單位,也可以鄉鎮(街道)為單位集中考試,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命題。省、市抽查縣(市、區)的驗收,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命題。考試內容按國務院《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第七條個人脫盲標準要求命題。驗收考試和評卷工作,由驗收小組成員組織實施。

(七)要認真做好青壯年文化狀況的調查、核實工作。確定高標準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的標準,要以教育行政部門統計的數字和1990年人口普查資料為依據。如有差距,應作具體分析,摸清具有當地戶籍人口的數量和現有文化水平。同時,關注流動人口的掃盲工作。

五、驗收的發證、備案

經驗收合格的單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單位脫盲證書,並給予表彰獎勵。高標準掃除文盲的縣(市、區)和不設區的市,由省人民政府發給廣東省高標準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證書,對先進單位、個人給予表彰獎勵,並報國家教委備案。

六、經費來源

驗收工作和表彰獎勵所需經費,按國務院《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落實,以保證考核驗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七、嚴格驗收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認真組織高標準掃除青壯年文盲驗收工作,嚴格要求,保證質量,防止走過場和弄虛作假的現象發生。在驗收過程中,如發現問題,驗收小組有權中止驗收;如驗收後發現問題,應視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八、凡1992年經省、市教育行政部門聯合組織高標準掃盲驗收合格的縣(市、區),在自驗復盲率的基礎上,再由所在市審核合格後,填報《廣東省高標準掃除青壯年文盲申報審批表》和一千字左右掃盲驗收總結材料,各一式五份,呈省實批。

九、要認真做好脫盲人員的鞏固提高工作,防止復盲。

十、本考核驗收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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