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省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科學規範、公正透明的省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機制,規範省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行為,依據《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財政審批、備案管理範圍的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資金存放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包括基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外匯賬戶等,不包括省級預算單位用於辦理財政授權支付的零餘額賬戶、省級預算單位依規從銀行取得貸款開立的貸款賬戶。
第四條 參與省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的銀行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並在實施資金存放的省級預算單位所在同城設有分支機構(含總行經營吸收存款業務的直營部門,下同)。
本辦法所稱資金存放銀行,包括省級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和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的銀行。
第五條 省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正透明、安全優先、科學評估、權責統一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存放銀行選擇方式
第六條 省級預算單位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應當採取競爭性方式或集體決策方式。
第七條 競爭性方式是指省級預算單位公開邀請銀行報名參與競爭,組建評選委員會採用綜合評分法對參與銀行進行評分,省級預算單位根據評分結果擇優確定資金存放銀行。
評選委員會由省級預算單位內部成員和外部專家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外部專家由省級預算單位或受其委託的中介機構,從省級預算單位以外的機構中選擇。外部專家應當熟悉預算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和銀行支付結算業務,並與參與銀行沒有利害關係。
第八條 集體決策方式是指省級預算單位對備選銀行採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將評分過程和結果提交單位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資金存放銀行。
第九條 綜合評分法包括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
(一)評分指標。主要包括經營狀況、服務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經營狀況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資金存放銀行的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運營能力等。服務水平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資金存放銀行提供支付結算、對賬、分賬核算的能力和水平等。利率水平主要指承諾的存款利率等。
(二)評分標準。評分標準主要明確各項評分指標的權重和計分公式。
省級預算單位按照本辦法所附評分指標體系和評分方法,制定具體的綜合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
第三章 評選開戶銀行
第十條 省級預算單位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以及變更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一般採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開戶銀行。鼓勵銀行存款資金量較大、管理水平較高、所在同城銀行數量較多的省級預算單位採取競爭性方式選擇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一經確定,應保持穩定,除本辦法規定應變更開戶銀行的情形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外,不得頻繁變更。
第十一條 集體決策方式選擇開戶銀行包括以下步驟:
(一)選取備選開戶銀行。省級預算單位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從經營狀況和服務水平較好、並在同城設立分支機構的銀行中,選取不少於3家不同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作為備選開戶銀行。省級預算單位所在同城銀行少於3家的,按實際數量確定備選開戶銀行。單位主要領導幹部、分管資金存放業務的領導幹部以及單位財務機構負責人應當實行利益迴避,上述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在銀行工作的,該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不得作為備選開戶銀行。
(二)對備選開戶銀行綜合評分。確定綜合評分法的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收集備選開戶銀行相關指標,並對備選開戶銀行分別評分。
(三)單位領導辦公會議集體決策。將備選開戶銀行的評分過程和結果提交單位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集體表決選定開戶銀行。
(四)內部公示。備選開戶銀行的評分情況、單位領導辦公會議表決情況和會議決定等內容應當在領導辦公會議紀要中反映,並在單位內部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按照會議決定確定開戶銀行。
單位內部公告期間,如單位相關人員對結果提出異議,單位應對有關情況進行覆核確認。
第十二條 採取競爭性方式選擇開戶銀行的,省級預算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對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操作流程、評選委員會組成方式、具體評選方法、監督管理等內容作出詳細規定。省級預算單位可自行組織實施或委託中介機構代理實施開戶銀行選擇。
(一)發布競爭性選擇公告。省級預算單位或受其委託的中介機構在省級預算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的入口網站等公開媒體上發布開戶銀行競爭性選擇公告,載明開戶事宜、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報名方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報名截止時間等事項。參與每個賬戶開戶競爭的銀行不應少於3家,報名截止後不足3家的,可公告延長報名截止時間並擴大競爭性選擇公告刊登範圍,直至參與銀行數量達到要求。
(二)組建評選委員會。省級預算單位或受其委託的中介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標準組建評選委員會。
(三)對參與銀行綜合評分。評選委員會採用綜合評分法對符合基本資格要求的參與銀行進行評分,將評分結果提交省級預算單位。
(四)擇優確定開戶銀行。省級預算單位根據評選委員會評分結果擇優確定開戶銀行,向入選開戶銀行發出確認通知書,同時將評選結果在原發布競爭性選擇公告的公開媒體上公告。
第十三條 省級預算單位對於納入財政審批管理範圍的銀行結算賬戶,應當在確定開戶銀行前,先按照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提交開戶申請,開戶申請表中不填寫開戶銀行名稱。財政部門批覆同意開戶申請後,省級預算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確定開戶銀行,並於開戶後規定時間內將開戶銀行全稱、銀行賬號等賬戶信息報財政部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
省級預算單位對於納入財政備案管理範圍的銀行結算賬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確定開戶銀行,並於開戶後規定時間內將開戶銀行全稱、銀行賬號等賬戶信息報財政部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
第四章 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
第十四條 省級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資金轉存定期存款,一般在開戶銀行辦理。省級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內的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除財政撥款及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資金以外的資金,在扣除日常資金支付需要後有較大規模餘額的,可以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單次操作金額不少於1000萬元。
省級預算單位中的行政單位暫不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但其代管的有保值增值管理要求的大額資金除外。
第十五條 省級預算單位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應當採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定期存款銀行。
第十六條 省級預算單位在本單位現有的銀行結算賬戶之間按照規定的賬戶用途劃轉資金,並在轉入資金的開戶銀行轉存定期存款,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
第十七條 省級預算單位在開戶銀行辦理定期存款或將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應當在預測資金流量基礎上,合理確定定期存款的資金規模和期限,確保資金支付需要。除按照國家規定開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資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內(含1年)。
第十八條 省級預算單位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應當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對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操作流程、評選委員會組成方式、具體評選方法、監督管理等內容作出詳細規定。省級預算單位可自行組織實施或委託中介機構代理實施。
(一)發布競爭性選擇公告。省級預算單位或受其委託的中介機構在省級預算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的入口網站等公開媒體上發布定期存款銀行競爭性選擇公告,載明本期計畫存放資金規模和定期存款期限、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擬選擇存放銀行數量和在每個銀行的存款金額、報名方式及需要提供材料、報名截止時間等事項。參與競爭的銀行數量應大於擬選擇存放銀行數量2家以上。報名截止後參與銀行數量不足的,可公告延長報名截止時間並擴大競爭性選擇公告刊登範圍,直至參與銀行數量達到要求。
(二)組建評選委員會。省級預算單位或受其委託的中介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標準組建評選委員會。
(三)對參與銀行綜合評分。評選委員會採用綜合評分法對符合基本資格要求的參與銀行進行評分,將評分結果提交省級預算單位。
(四)擇優確定定期存款銀行。省級預算單位根據評選委員會評分結果擇優確定定期存款銀行,向入選定期存款銀行發出確認通知書,同時將評選結果在原發布競爭性選擇公告的公開媒體上公告。
第十九條 省級預算單位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到期後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銀行續存,累計存期不超過2年。到期後不再續存以及累計存期已達到2年的,存款本息應當返回原開戶銀行,仍需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的,應當重新採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定期存款銀行。
第二十條 省級預算單位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應當按照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制度規定將開立的定期存款賬戶報財政部門備案,不得在定期存款銀行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將資金轉到異地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定期存款。
第五章 資金存放銀行管理與約束
第二十一條 參與省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的銀行應當按照省級預算單位要求提供真實、準確的評分材料。
第二十二條 省級預算單位新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時,應當要求資金存放銀行出具廉政承諾書,承諾不得向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員輸送任何利益,承諾不得將資金存放與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員在本行親屬的業績、收入掛鈎。
第二十三條 省級預算單位應當與開戶銀行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定,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應當與定期存款銀行簽訂協定,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省級預算單位發現參與資金存放的銀行存在以下行為的,應當取消該銀行參與本單位此次資金存放的資格,已將該銀行確定為資金存放銀行的,應當重新選擇開戶銀行或者收回定期存款:
(一)該銀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提供真實、準確的評分材料,或者未履行承諾利率;
(二)該銀行拒絕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省級預算單位出具廉政承諾書;
(三)該銀行拒絕與省級預算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簽訂相關協定;
(四)發現並經核實該銀行未遵守廉政承諾或者存在其他與本單位資金存放相關的利益輸送行為。
對於上述第(四)款問題,省級預算單位應將發現問題及核實情況經主管部門報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進行通報,取消該銀行參與此次資金存放的分支機構1年內參與省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的資格。
第六章 管理職責
第二十五條 省級預算單位在資金存放管理中承擔以下職責:
(一)切實履行本單位資金存放管理主體責任,組織好資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證資金存放平穩有序;
(二)建立健全資金存放內部控制辦法,明確財務、紀檢、內審、人事等機構職責分工,通過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強化各環節有效制衡,防範資金存放風險事件;
(三)發現資金存放銀行出現重大安全風險事件或者經營狀況惡化影響資金存放安全的,應當及時變更開戶銀行或收回定期存款資金;
(四)加強對所屬單位資金存放的監督管理;
(五)省級預算單位領導幹部應當嚴格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干預、插手資金存放。
第二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資金存放的監督管理,可依據本辦法並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完善本部門的資金存放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應當加強對省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的監督檢查,對於發現的資金存放違規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廳、各主管部門和各省級預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存放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省級預算單位涉密資金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資金,由有關省級預算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有關基本原則制定完善資金存放管理辦法,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條 國家政策已明確存放銀行的資金,應在國家政策規定的銀行中開展資金存放。
第三十一條 省級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開戶銀行,由預算單位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省級財政授權支付代理銀行範圍內採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
第三十二條 按照規定自主負責銀行賬戶管理的省直部門所屬單位,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加強資金存放管理。
第三十三條 此前發布的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流程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此前已開立的省級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不需重新評選開戶銀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