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省級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對省級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補助資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資金是省財政安排的專項用於支持全省開展中、短期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前職業技能培訓和推薦就業工作的預算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使用的對象和範圍。補助資金用於開展本省戶籍45歲以下農村勞動者參加免費職業培訓的組織發動、培訓、鑑定、推薦就業補助,農村貧困家庭勞動力培訓期間的生活費補助,以及實施跟蹤就業服務的補助。
第四條 省財政按每人1400元的補助標準對培訓項目實行補助。
各地應當統籌安排省財政補助資金和當地預算資金,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類培訓項目支付標準,其中對組織發動、跟蹤就業服務的補助支出不得超過省財政補助資金總額的1%。
第五條 補助資金實行先預撥、再培訓轉移、最後驗收結算的辦法。資金申請及支付管理按以下程式操作: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廣東省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補助資金競爭性分配實施方案》與定點培訓機構簽訂培訓協定後,提交資金預撥申請書(附資金預撥申請表、培訓協定、及當地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報請同級財政部門按培訓總額的40%預撥資金。
(二)各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應在收到資金預撥申請書後的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將預撥資金直接撥付到承擔培訓任務的定點培訓機構。
(三)定點培訓機構組織實施免費培訓、職業技能鑑定和推薦就業後,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交驗收申請及報賬資料,報賬資料需包括培訓人員花名冊、身份證複印件、教學方案、職業資格證書、考勤登記表、考試登記表、勞動契約複印件或其他就業證明材料及當地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接到定點培訓機構提交的報賬資料和驗收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出具驗收意見。
(五)各級財政部門覆核後,按照協定簽訂的補助標準和實際人數,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並實現就業的,給予全額補貼;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但未實現就業的,按補助標準的80%給予補貼;對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不給予補貼。
第六條 承擔培訓任務的定點機構必須按省勞動保障廳的有關規定進行規範操作,建立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台賬,對培訓和轉移就業對象要逐人登記造冊並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培訓轉移就業台賬作為報賬的依據,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各地應將農村勞動力的報名、培訓、考證等各環節的相關信息完整錄入“廣東省勞動保障業務軟體”的“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信息管理系統”。
第七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嚴格按照省制定的定點培訓機構認定、培訓考核驗收等辦法組織實施培訓機構資格認定、培訓項目確定、培訓結果考核、補助資金申請等工作;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資金撥付。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在次年1月15日前,聯合向省勞動保障廳和省財政廳上報年度培訓轉移就業任務完成情況、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每年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聯合監督檢查、考核評估。
第八條 各地應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及時將補助資金轉入“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單獨核算,並嚴格按照省規定的範圍使用補助資金,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的用途。
補助資金不得用於新建培訓基地(中心)、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於有關管理部門的項目工作經費、購置交通工具支出以及與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無關的其他開支。
第九條 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應接受財政、勞動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有騙取、套取或貪污、挪用補助資金等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單位和個人的法紀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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