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毽球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

註冊證是運動員註冊的憑證,用於確定運動員的代表單位和參賽資格。 如為雙重註冊運動員,註冊的最終決定權自然歸屬另一註冊方。 進行雙重註冊的運動員,交流權屬於擁有註冊最終決定權的單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運動員隊伍管理,保證訓練競賽工作質量,促進運動人才資源合理配置,推動廣東省毽球運動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運動員註冊與交流應本著自願、公開、合法、有序的原則進行。
第三條 廣東省毽球協會負責對運動員實行註冊與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 註冊
第四條 運動員參加廣東省社會體育中心、廣東省毽球協會舉辦的全省性的毽球比賽,及代表省參加全國性、國際性的毽球比賽,應代表具有註冊資格的單位進行註冊。
第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省行業體協、大專院校及經廣東省毽球協會批准的單位(俱樂部、協會或隊)等是具有註冊資格的單位。
第六條 運動員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應與擬代表的註冊單位簽訂代表資格協定。
第七條 運動員與註冊單位簽訂的代表資格協定期限1至4年。 運動員法定監護人與註冊單位簽訂的代表資格協定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該運動員年滿16周歲的日期。
第八條 註冊單位應當自代表資格協定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為運動員進行註冊。逾期不註冊,代表資格協定自動失效。
第九條 首次註冊的運動員須出示當地縣級公安部門提供的戶籍證明原件,年滿16周歲的運動員還須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
第十條 每年1月1日—2月31日為年度註冊期和確認期。年度確認是指已註冊運動員在代表資格不變的情況下進行的下一年度的註冊。
第十一條 具有註冊資格的單位每年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有效的代表資格協定到廣東省毽球協會為運動員辦理代表資格登記註冊或確認手續。
第十二條 註冊單位未在規定註冊期或確認期為運動員辦理註冊或確認手續,其代表資格協定終止,運動員有權向廣東省毽球協會提出申訴,並可自主選擇新的註冊單位。
第十三條 廣東省毽球協會在每一年度註冊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本年度註冊名單以檔案形式或在“廣東省社會體育網”上公布。
第十四條 註冊證是運動員註冊的憑證,用於確定運動員的代表單位和參賽資格。註冊證由廣東省毽球協會統一頒發,由註冊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條 運動員第一次註冊需交納註冊費30元,在第二個註冊年度如不變更代表單位,需辦理確認手續,辦理確認20元收費。
第十六條 運動員第一次註冊須提交《廣東省毽球運動員註冊申請表》,協定書複印件、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一寸彩色近照2張。
第十七條 註冊單位必須保證本單位註冊運動員每兩個註冊年度之內至少參加一次廣東省社會體育中心、廣東省毽球協會舉辦全省性的比賽或省內區域性比賽。否則,運動員有權終止原註冊協定,並自主選擇新註冊單位。運動員確因傷病不能參賽或註冊單位已報名參賽,但該運動員無故不參賽的除外。
第十八條 代表資格協定期滿後,註冊單位享有對該運動員的註冊優先權,註冊優先權期限為12個月;註冊優先權期限內,如原註冊單位需要,運動員只能與其簽訂代表資格協定。
第十九條 運動員協定期滿後的第一個年度註冊期,如原註冊單位願意繼續留用運動員,但未能簽訂代表資格協定的,必須在該註冊期內,向廣東省毽球協會提交註冊優先權的報告。否則,該註冊優先權自該年度註冊期截止之日起終止。
第二十條 註冊優先權期限已滿,如原註冊單位未能與運動員重新簽訂代表資格協定,運動員可自主選擇註冊單位。
第二十一條 首次代表俱樂部註冊的運動員,也可代表本人或單位所屬的地級以上市、省行業體協、大專院校等單位進行註冊。此類運動員註冊的最終決定權屬於俱樂部。
第二十二條 各院校學生入校前已代表地級以上市、省行業體協等註冊的,也可代表學校進行註冊。此類運動員註冊的最終決定權屬於各地級以上市、省行業體協。
第二十三條 各院校學生入校前未註冊的,代表學校註冊後,也可代表本人或單位所屬地級以上市、省行業體協等註冊。此類運動員註冊的最終決定權屬於學校。
第二十四條 進行雙重註冊時,應當出具雙重註冊協定。雙重註冊協定由已註冊方、新註冊方和運動員本人或法定監護人簽訂。
第二十五條 各院校學生終止學業時,代表學校的註冊自然終止,運動員可自主選擇註冊單位。如為雙重註冊運動員,註冊的最終決定權自然歸屬另一註冊方。
第二十六條 運動員在代表資格協定期和優先權期限內,未經原註冊單位同意,不得與其它任何單位再次簽訂代表資格協定。否則,對當事人予以處罰。處罰期滿後,運動員只能由原註冊代表單位進行註冊。雙重註冊的運動員除外。
第二十七條 運動員的註冊年齡,以首次註冊時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和運動員本人的身份證原件為準。
第二十八條 代表地級以上市、省行業體協、大專院校等單位註冊的運動員,可代表本行政區域或系統內下一級單位參加全省比賽。
第四章 交流
第二十九條 在代表資格協定期或註冊優先權期限內的運動員,經原註冊單位同意並簽署交流協定,報廣東省毽球協會批准生效後,可變更註冊單位。
第三十條 交流協定須由運動員原註冊單位和新註冊單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滿16周歲運動員本人或未滿16周歲運動員的法定監護人三方共同簽訂。
第三十一條 新註冊單位憑交流協定可與年滿16周歲運動員本人或未滿16周歲運動員的法定監護人簽訂代表資格協定,併到廣東省毽球協會辦理交流註冊手續。
第三十二條 運動員交流到新單位須註冊滿24個月,方可再次進行交流。
第三十三條 進行雙重註冊的運動員,交流權屬於擁有註冊最終決定權的單位。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運動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停止比賽、停止1至4年註冊資格直至取消終身註冊資格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罰款、停止參加全省比賽和代表省參加全國比賽、停止1至4年註冊資格直至取消註冊資格的處罰。
第三十六條 觸犯刑法的運動員,自動取消其註冊資格。
第五章 裁決
第三十七條 運動員註冊和交流過程中發生爭議問題或出現違規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以書面形式向廣東省毽球協會提出申訴或進行舉報。
第三十八條 廣東省毽球協會須在接到申訴或舉報30天內做出裁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廣東省社會體育中心、廣東省毽球協會。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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