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八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查禁的淫穢物品是:具體描寫性行為或露骨宣揚色情淫蕩形象的音像製品、影片、電視片、幻燈片、照片、圖畫、書籍、報刊、抄本、印有淫蕩形象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藥、淫具等。
夾雜淫穢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藝作品,表現人體美的美術作品,有關人體的生理、醫學知識和其他自然科學作品,不屬於淫穢物品的範圍,不在查禁之列。
第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製作、購買、傳播淫穢物品,危害嚴重的;或者利用淫穢物品引誘姦淫婦女的;或者利用淫穢物品對婦女進行猥褻、侮辱、情節惡劣的;或者以播放淫穢音像製品聚眾進行集體淫亂活動,情節惡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犯有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實行勞動教養。
第六條 明知是播放淫穢音像製品或者製作、運送淫穢物品,而為其提供場所、工具等條件,構成犯罪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實行勞動教養。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犯有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除對直接責任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外,單位主管人員指使或者放縱不管的,同時處罰該主管人員。影劇院、錄像放映點、舞廳等違犯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整頓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條 收聽、觀看或者傳抄、傳看淫穢物品,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情節較重或者經教育不改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實行勞動教養。
第九條 向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或者利用淫穢物品引誘、教唆他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懲處。
第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有本條例所列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懲處。
第十一條 攜帶淫穢物品進出境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處罰。
第十二條 查獲的淫穢物品,一律沒收。除海關查獲的,按海關法規處理外,統交公安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所得的財物以及用於製作、播放、運送淫穢物品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第十四條 對檢舉揭本條例所列違法犯罪行為的有功人員,由公安和有關部門給予表揚、獎勵。
對包庇本條例所列違法犯罪人員,窩藏淫穢物品,或者阻礙公安、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予以警告,或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頒布的《關於查禁淫書淫畫和其他誨淫性物品的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