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近兩年,省政府先後頒布了《廣東省拍賣業管理暫行規定》和《廣東省罰沒財物管理條例》,各地各部門都認真貫徹實施,基本上做到按規定處理和管理沒收物品。但個別地區和部門對沒收物品的管理措施不嚴,出現壓價收購、擅自處理、變相私分等現象。為完善沒收物品的管理制度,促進廉政建設,更好地貫徹省政府上述兩個規章,經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經濟管理部門以及中央駐粵單位(以下統稱執罰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法、違章者沒收的物品及追回的贓物(以下統稱沒收物品)的管理,均應按《廣東省罰沒財物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各級財政部門是沒收物品處理的管理監督機關。各執罰單位應在作出沒收物品的決定生效後10日內將沒收物品造冊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屬專賣、專營物品的,應同時抄送有關主管部門(中央駐粵單位按罰沒收入監管關係報送監管的財政部門)。
三、沒收物品按以下規定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財政部門備案:
(一)金、銀、外幣、有價證券,槍枝、彈藥、毒品和吸毒用具,以及淫穢物品等不得拍賣的物品,由執罰單位按有關規定及時交由專管機關處理。
(二)易燃、易爆、易腐爛物品和鮮活品,有利用價值但不適宜折賣的,由執罰單位直接送有關經營(使用)單位收購;無利用價值的,由執罰單位按有關規定直接處理。
(三)除以上兩類物品外,其餘沒收物品由執罰單位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任何執罰單位不得擅自處理;屬專賣、專營的,由有經營權的單位參與競買。在尚未建立拍賣行的地方,可暫按原規定處理。
沒收物品屬國家限制進口的24種商品,委託公開拍賣或按規定處理後需銷往省外的,省有關部門憑拍賣行成交通知書和有關規定辦理出省手續。
四、拍賣行應於拍賣成交後將拍賣情況向財政部門報告;拍賣沒收物品的價款,拍賣行按規定扣除手續費後,其餘部分由委託拍賣的執罰單位按監管關係上繳財政。財政部門對拍賣行的拍賣活動和執罰單位的繳款情況應實行監督。
五、執罰單位所需辦案經費補助,按現行規定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對嚴格執行本通知的執罰單位,財政部門可按其上繳財政數額的10%以內比例給以獎勵;對擅自處理沒收物品的,除按《廣東省罰沒財物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外,財政部門還應扣減其部分經費。
六、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有牴觸的,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