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17日粵府〔1996〕10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1996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已經開始,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96〕43號文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現將做好接待安置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對象和時間。今冬士兵退出現役的對象是:服現役期滿不需要超期服役的義務兵;服現役期滿13年以上不需要繼續服現役和因軍隊精簡服現役滿10年不滿13年的志願兵。離隊時間:退役義務兵從11月底開始離隊,12月底離隊完畢。轉業志願兵仍實行檔案集中交接,時間從1997年1月5日開始,至2月底結束,3月開始離隊,5月底結束,其工資由原部隊發至7月底,8月1日開始由接收安置單位支付。
二、做好接待轉運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退役士兵返家途中的接待轉運工作,鐵路、公路、民航、航運、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確保轉運工作的順利進行。對退役士兵購票、託運行李、進站(港)、中轉換乘等要優先,要留出機動車(船、機)票,確保零散退役士兵及時返鄉。要教育廣大幹部職工和公安幹警在退役士兵轉運工作中熱情服務和文明執勤,主動為他們排憂解難。各地軍供站、軍人接待站要保證退役士兵轉運途中的飲食供應工作。各級政府要根據物價情況安排好經費,保證各項工作正常運轉。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各級政府要組織好退役士兵回鄉時的歡迎接待工作,要利用報紙、電台、標語、板報等新聞媒介和召開座談會、歡迎會等形式,介紹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宣傳在鄉退伍軍人建功立業的事跡。要做好士兵待分配期間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和鼓勵他們發揚部隊的光榮傳統,正確認識國家經濟發展形勢,幫助他們進一步樹立與當前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就業觀念,遵紀守法,顧全大局,服從分配,為當地經濟發展作出新的貢獻。對退役士兵在生產、生活、住房當中遇到的困難,各級政府要撥出適量的專項補助經費幫助解決。
四、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關係到國防建設、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是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也是“雙擁”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各部門、各單位都要從大局出發,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確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去年冬季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有關部門的大力配合下,較好地完成了任務。但是,也有少數企事業單位和部門,片面強調用工“自主權”,只顧本單位、本部門利益,拒絕或變相拒絕接收當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務;還有個別行業的主管部門,限制下屬單位接受安置任務。這種做法必須堅決予以糾正,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條件拒絕接收當地政府分配的任務。中央和省直屬單位主管部門在制定招工計畫、下達增人指標時,不得與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政策相違背,不得發文限制下屬單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下屬單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有困難的,實行先接收安置,後按行業歸口,報請上級主管機關統籌調配解決,不得拒絕接收當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務。用人單位面向社會招考幹部、招收職工,應留出一定比例在當年的退役士兵中挑選。行政企事業單位需工勤人員,應優先錄用退役士兵。對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完成不了安置任務的單位,不得評為“雙擁”先進單位,人事、勞動、公安等部門不予辦理人事調動、招工招乾和入戶手續,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各級安置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克服困難,努力做好有關指導和服務工作。
各地要從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出發,在繼續貫徹執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辦法的前提下,繼續擴大“雙向選擇、供需見面”範圍,試行安置任務的有償轉移。有條件的地區,可鼓勵安置對象自主擇業,實行一次性發給就業補助金,政府不包安排工作的辦法進行安置。對自主擇業的退役士兵,有關部門要給予就業優惠和扶持。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軍地雙方聯繫,進一步做好傷殘軍人的安置,特別是做好特、一等傷殘軍人的安置工作。要加強農村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採取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推薦其外出務工經商或扶持興辦經濟實體,發揮他們的特長,為農村兩個文明建設作出新的貢獻。
轉業志願兵的安置,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實行集中交接,原則上回入伍前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安置。因特殊情況需要異地安置的,經省軍安辦批准後辦理,各地不得拒絕接收。對未經集中交接的轉業志願兵,各地不得接收安置,公安、勞動、糧食等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