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東省推廣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機試行辦法》的修改決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廣東省推廣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機試行辦法》(省政府1996年4月1日以粵府〔1996〕26號文發布)的第二十一條刪去,其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相應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廣東省推廣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機試行辦法》(省政府1996年4月1日以粵府〔1996〕26號文發布)的第二十一條刪去,其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相應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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